公司法公司的合併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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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司主要分為兩大類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還有一些合夥企業,公司集團等,那麼關於這些內容都是我們公司法中規定的內容,有時候公司因為發展的需要會分立或者合併等,那麼關於公司法公司的合併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公司法公司的合併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一、公司法公司的合併

我國《公司法》(2006)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這幾項規定為公司合併時對債權人保護確定了基本原則。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形式: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二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合併。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公司法債務與股東償還

《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公司股東存在抽逃出資、未足額出資、怠於成立清算組導致公司財產滅失無法清算等情況,債權人有權要求股東承擔責任。現實交易過程中,由於許多人錯誤的認為“公司的債務股東一定要承擔責任”,導致糾紛發生時未能合理主張權利。

在此,提醒大家,交易雙方應具備風險防控的意識,如擔心交易對方的公司缺乏履約能力時,可通過要求該公司有經濟能力的股東提供擔保的形式降低交易風險,而不應想當然地認為公司債務股東必然承擔責任。《公司法》中有這樣的規定:第一百九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公司債務。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第一百九十六條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該法條告訴我們,清算後的債務如何承擔,基於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清算組在完成清算程序後,公司的財產足夠清償債務的,應以公司現有財產先行支付債務;第二種情況,公司解散的清算程序完成後,如公司現有財產不足以抵償債務,那就移交人民法院,讓法院裁決,法院可能會按照成立該公司的各個股東出資所佔的份額,以出資比例的不同來償還債務。

公司法債務與股東償還,這個要分兩種情況,因為有兩種不同的公司類型,對於有限責任公司來説,公司的債務,股東是根據其在設立時候的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按照認購的股份承擔責任。

公司法公司的合併公司是要簽訂合併協議的,對於公司法,涉及到公司各方面的知識,包括公司的設立方式,公司的內部機構,董事會,股東會,還有監事會扥等,還包括股東的權利,以及智能,以及公司的債權債務等內容,所以是一部非常實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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