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公司法解釋四股權轉讓應該注意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W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刑事和解">刑事和解 刑事諒解書">刑事諒解書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案件管轄">刑事案件管轄 刑事訴訟">刑事訴訟

用公司法解釋四股權轉讓應該注意什麼?

眾所周知,股權從來都是具有價值的,並且是可以轉讓的。那麼,關於股權的轉讓,相信很多人都不知道股東向其他人轉讓股權應該遵守哪些法定程序,還有就是股東轉讓股權時需要經過哪些人的同意,這其中究竟是股東多數來決定還是資本多數來決定。下面就讓小編用公司法解釋四股權轉讓,希望能對大家多少有些幫助。

一、股東轉讓股權時應當注意的是什麼:

股東向公司現有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這裏講的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是以股東人數為標準,而不以股東所代表的表決權多少為標準。這是因為股權轉讓事宜是基於股東處分其財產權而在股東彼此之間發生的合同性質的問題,而不是公司資本運營過程中的內部決策問題;它需要考慮的是每個股東的意願,而非大股東的意志。是“股東多數決”而非“資本多數決”。這既可以避免因少數股東的反對而否定多數股東的意願,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股權轉讓的障礙、保障股東對其財產處分權的實現。為了保障股東行使股份轉讓權、避免其他股東的不當或消極阻撓,本條進一步規定,股東對股權轉讓的通知逾期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如果半數以上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則應購買要求轉讓的股權,否則視為同意對外轉讓。

二、股東轉讓股權應當遵守的法定程序:

股東向公司現有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轉讓股權應當遵守法定程序,即須將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股權轉讓需要在欲轉讓股權的股東與其他股東之間形成同意對外轉讓的合意,這種合意的過程應以書面方式進行。欲出讓股權的股東應當用書面通知的方式表達其意願,其他股東也應當用書面答覆的方式表達意願。之所以要求採用書面方式:一是便於對股東間是否達成合意進行判斷,從而具備證據效力;二是當由於股權出讓導致股東身份變化時,也會引起後續的一系列法定程序的啟動(例如修改公司章程、變更公司的註冊登記事項、向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等),而這些程序都需要以書面材料作為事實依據。本條明確規定了其他股東的答覆期限,即:其他股東自接到股權轉讓事項的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答覆。規定最長30日的答覆期,既考慮到其他股東慎重權衡和決策的需要,又考慮到轉讓者能及時轉讓股權的需求。

三、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總之,用公司法解釋四股權轉讓是沒有錯的。翻閲了以上的內容,大家對股權轉讓或許有了更深一層次的認識和了解。總而言之,就是轉讓股權必須得經過其他股東的同意,而且必須的是股東數量過半的同意才可以的,不存在什麼資本佔多數之説。如果還有什麼沒有給大家解釋到位,大家也可以翻閲相關的法律知識來解開疑惑。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