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東退出怎麼退股 - 應該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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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執行決策由公司董事會在徵求股東們的意見在投票決定的。股東們的作用是非常之大的,很多時候股東們為了公司的盈利都會有一定的貢獻,但是有時候公司面臨破產或者因為某些原因股東是可以提出退出的要求的,那麼公司法股東退出是如何規定的,應該注意什麼?

公司法股東退出怎麼退股,應該注意什麼?

一、股東要如何退股?

股東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後,因經濟生活的實踐卻又要求股東退股,原因很多:

(1)公司經營風險過大,超出股東投資的預期。

(2)股東死亡。股東依法享有股權列入遺產。若繼承人不願或者不適宜成為公司股東時,就得將死亡股東的投資從公司中分離出來。

(3)股東離異。當股東婚變,作為非股東一方配偶很難參加對人合性要求比較高的有限公司。非股東的配偶常要將股東權益的一半從公司中抽取出來變現交割。

(4)小股東遭遇控股股東壓榨而欲退股。

(5)公司陷入僵局。

(6)股東的出資面臨法律強制執行。

(7)其他情形如股東長期患病不能參加公司管理、股東喬遷異地或者國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東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故急需資金等。

《公司法》第36條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與05年修改前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只是把原來的“抽回出資”變更成為“抽逃出資”,一字之差,卻建立起一項新的法律制度。與新《公司法》第75條關於公司回購股東股份的規定配合適用,為有限公司的股東找到了一條退出公司的門路。

但總體上講,我國目前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問題的立法尚不完備,由於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資合和人合的性質,公司的設立運行建立在股東相互信任和合作的基礎之上。實踐中若股東之間的關係極度惡化,股東要實現退出是相當困難的。其一,由於股東之間不合作,以致難以形成解散公司的股東會決議,甚至連股東會議都無法召開。其二,對外轉讓股權時面臨不能取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或原股東對新股東表示出不接納或不團結的意向,而致沒有人願意受讓股權。對公司內部股東轉讓股權時,原股東可能利用把持公司的優勢使退出股東在財務、資產等方面處於信息不對稱的境地,從而使其權益受損。

公司消滅情況下的股東退出情形: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其他應當終止經營的情形出現。公司在此種情況下應予解散,清算後公司註銷;

(2)股東會決定解散公司。

(3)公司破產。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法律、法規對這方面的規定主要是兩種方式:

其一,直接規定停業或關閉。例如,《環境保護法》第39條規定;

其二,規定吊銷營業執照。例如,《產品質量法》第37條規定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8條規定公司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經限期仍逾期不接受年度檢驗的吊銷營業執照。根據《公司法》第192條的規定,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存續情況下的股東退出公司可以選擇適用轉讓出資或者強制公司收購股份(又稱公司股權回購)的方式。轉讓出資(即股權轉讓)分對內轉讓和對外轉讓。

1、對內轉讓指在公司原股東之間進行轉讓,只要股東之間就價格、價款交付、股東登記變更等達成協議即可;

2、對外轉讓,指對公司原股東之外的購買者轉讓。這種轉讓其一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二為保障轉讓人的轉讓權,法律規定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購買該部分股份。不購買的視為同意對外轉讓。其三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除此之外,按照轉讓數額多少,還可以分為全部轉讓和部分轉讓。

強制公司收購退出股東的股份還涉及到收購價格這一重要問題,價格偏低會損害退出股東的利益,價格偏高會損害公司的利益。因此,如何確定收購價格成為雙方關注的核心問題。收購價格的確定,通常可以考慮以下幾個方式:

(1)協商價格。

(2)章程事先約定的價格或者計算方式。公司章程可以事先約定公司收購股份的價格,作為以後可能發生股份收購時的價格。例如可以約定以股東提出退股時的公司賬面價值來計算收購價格,也可以將股東的原始出資予以退回,還可以約定由專業機構進行評估。

(3)司法評估價格。當提出退股的股東選擇訴訟進入退股,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評估的申請,由法院委託專業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股東退股的分類從股東退股所依據的意思表示來劃分其一為協商退出。又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在公司成立伊始訂立的合同或者章程中事先規定好股東退股的情形。另一種情形是在公司運作的過程中,一方股東提出退股,其餘股東表示同意的退出。其二為單方退股,指股東不能、不願或者不適合繼續參加公司的經營,而退出公司的方式,例如強制公司回購股權。

那麼,如何實現股東的退出權,讓股東退出公司呢?

1、我們建議股東建立事先的防範機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在章程中規定退出的條件和程序。考慮到將來可能出現的矛盾狀態,預先規定應儘可能詳盡。比如:

(1)規定當控股股東把持公司,限制其他股東參與管理的情形發生時,受侵害的股東可退出公司,其他股東必須清算其權益;

(2)規定當某股東和其他股東發生矛盾,不願與其他股東合作繼續經營公司時,該股東可以退出,並視為已得到轉讓股權的許可,其他股東應收購其股權,並就收購款項及相關所有者權益等承擔連帶責任;

(3)規定當公司連續兩個財務年度不能使利潤達到淨資產的5%時,只要任何股東提出公司解散,視為已形成解散公司的股東會議,公司得依法進行清算等等。根據公司的行業,股東等具體情況不同,可預設的情況是多種多樣的,股東可以充分利用這一技巧,保障自己退出的機會和權益。股東在合作協議中規定股東退出公司的條件和程序是不可取的。我們建議應由公司章程設定股東退出公司的具體條件和程序為宜。中國政法大學的趙旭東教授認為公司設立後,原合作協議即告失效,股東不得依據協議對設立後公司的相關事項提起訴訟。

2、為有效保護了持有不同意見的小股東權利,對大股東濫用權利進行了有效制約, 新《公司法》規定了股東退出機制,新《公司法》第75條規定異議股東的股權回購權,對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退股是法律賦予股東的一項權利,為保證股東真正享有退股的權利,新《公司法》第75條第2款規定:“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東退股的限制與第三人利益保護。股東退股會產生公司資本減少的客觀後果,公司資本的減少使公司的償債能力下降,從而影響到公司債權人的清償。新《公司法》沒有對股東退股做出必要的限制規定。筆者認為對股東退股應當做出限制:

(1)公司負債大於資產的情況下,退股股東應當提供擔保。

(2)公司收購價格不能超出公司的淨資產,否則,公司的債權人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損失。

(3)股東退股應當履行公示程序,按照公司減資的程序,通知或者公告公司的債權人,債權人不同意股東退股的,公司應當清償其債務,然後繼續進行退股工作。

公司的股東退股注意事項

小型公司的大多數是幾個朋友或親友們作為股東而成立,共同出資、出人力,出經營管理、出業務資源等,但公司經營一段時間可能因為經營意見不合或經營策略改變導致各股東無法繼續,故而部分股東退出公司經營,俗稱“退股”,但從其操作手法並非公司意義上的退股減少註冊資本,其實質上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

1、退股為什麼是股權轉讓而不是減少資本金。

大多數小型公司在成立之初,多是找中介代理公司墊資註冊,名義註冊資本金50萬元或100萬元,但實際投入僅僅10萬元或20萬元等。如果嚴格按照減資程序處理,必須首先要繳清註冊資本,小型公司股東是無法做到的。所以,股東退出公司經營比較簡易辦法就是原股東將手中股份全部轉讓其他股東,即實施股權轉讓。

2、股東退股型股權轉讓的要點

(一)退出股東的注意要點:

(1)避免追繳不實資金的責任。多數公司成立時屬墊資型,其公司註冊資金是不實的,股權受讓方也清楚出資情況,有必要明確約定註冊資金充實責任由受讓方負責。如果不約定清楚,可能出現股權轉讓後,受讓方拒不付款,公司則要求你補繳註冊資金。

(2)明確劃清權利義務。大多數退出公司之前,向公司投入資金、勞動力、技術、業務資源等,除資本可以數字定量確定外,勞動力、技術、業務資源等無形資產均無法實施核定,所以股東在退出時必須明確劃定勞動力、技術、業務資源等無形資產如何處置。

(3)約定股權轉讓款的付款時間、金額和違約責任。實踐中,大多數退股糾紛爭議都是受讓方不支付股權轉讓款,有必要將股權轉讓款支付金額、實踐和違約責任具體約定明確,如管轄法院、律師費承擔、違約金額等需要一一列明。

(4)公司承擔付款方不合法,可以作為付款擔保方。過去多數退股案例中,約定公司承擔退股付款責任,與事實上股權轉讓協議約定是不符,如果訴至法院,法院將是按無效合同處理。實際情況是,大多數受讓方基本是控制公司,公司財產是其個人的主要財產,一般優選做法是:受讓股東承擔付款責任,公司承擔擔保付款責任,從而保障連帶付款。

(二)受讓股東的注意要點:

(1)務必劃清退出股東的技術、業務資源、商業祕密利用的情況,必要情況下可以約定限制競業條款。

(2)約定商業信譽維護。很多退股案例中,退股原因是合夥人不和,那麼退股後就可能存在故意中傷、甚至誹謗原來合夥人或公司的情況,而小型公司來説任何一點點信譽損傷都是致命的,故有必要嚴格約定商業信譽維護,不得有任何中傷和誹謗行為。

(3)約定部分退股款作為保證金。約定保證金的目的就是保證公司能夠平安過度,避免因為股東退股後不當行為造成公司的不當傷害,督促退出股東遵守退出約定,不得競業,不得侵害商業祕密。不得誹謗等等。

股東的退股是不受限制的,是完全自由的,但是必須要在一定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之下。如果股東惡意退股,不僅得不償失,還要對自己惡意退股的行為負責,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國公司法股東退出有着嚴格的界定,在股東選擇退股的同時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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