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股東的公司董事產生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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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是股東的公司董事產生方式有哪些?

不是股東的公司董事產生方式有哪些?

1、一般的公司,非職工董事由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選舉;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

2、屬於職工董事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二、董事的任免機制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成員為3~13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成員為5~19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非職工代表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從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止。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1)董事的提名辦法一般由公司章程或相關辦法規定。董事選任程序應規範,保證董事選任公平、公正、獨立。上市公司會要求董事候選人在股東大會召開之前作出書面承諾,同意接受提名,承諾披露的董事候選人的資料真實、完整,並保證當選後切實履行董事職責。

(2)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後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後的合理期間內,並不當然解除,其應當按照與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等,對公司商業祕密承擔保密的義務。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係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使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董事產生的相關情況,董事的產生必須遵循合法的程序,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由於董事對公司的管理是負有領導和管理職責的,因為在董事產生後,應當本關利於公司生產經營的原則來進行各項事務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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