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清算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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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清算順序
律師解析:破產清償順序為: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所欠税款;
(3)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依清償順序逐一分配,前一順序債權全部清償之前,後面順序的債權不予分配。
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債權的,按照比例分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三條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並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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