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法中控股股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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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社會,金融行業得到快速發展,在金融控股公司中,公司法有着重要的作用,股東在公司中有着至高無上的權力,同時,公司法中的控股股東有着更大的權力,對於剛步入職場的人,可能有所陌生,那麼我們一起來探討一下,金融控股公司法中控股股東是什麼?

金融控股公司法中控股股東是什麼?

一、控股股東

編輯根據《公司法》第216條(二)的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二、控股條件

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證監【1997】16號)的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1、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2、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3、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4、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

上述所稱“一致行動”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為。

只要不是控股股東的都屬於非控股股東。

三、股東規範

控股股東能對公司運作施加重大影響,根據《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規定,控股股東要規範以下行為:

(1)控股股東對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重組時應當確保分離社會職能、剝離其非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機構和福利性機構及設施不得進入股份有限公司。

(2)控股股東對股份有限公司與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對其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控股股東不得損害股份有限公司與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謀取額外利益。

(3)控股股東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監事候選人提名,應當嚴格遵循法律和法規與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4)控股股東不得對股東大會人事選舉決議及董事會人事聘任決議履行任何批准手續;不得越過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任免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5)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決策應由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依法作出。控股股東不得直接或間接干預公司決策及依法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損害公司與其他股東的權益。

(6)控股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應實行人員與資產、財務、機構和業務分開、各自獨立核算、獨立承擔責任和風險。

只不過它將公司法細化了,使得每一類公司法都得到更完美的解釋,使讀者查閲起來更加清晰明瞭。如果是對成立公司比較感興趣,可以對這方面進行更深入的瞭解,知己知彼,才可以運營一個比較成功的企業,創造更多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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