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組與破產清算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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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與破產清算與重整活動的主體不同。
有物權擔保的債權人、債務人及債務人的股東等均參與重整;而參與破產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組。
2、管理人的職責有所不同。
破產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進行管理工作;在重整中管理人擔任的角色更像是監督人,對重整活動進行監督。
3、對擔保物權的限制不同。
就特定財產的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不受破產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
4、債務人的職權大小不同。
在重整中,債務人可自行管理財產,負責制定、執行重整計劃;在破產清算中,債務人不可管理其財產,而是由管理人接管。
法律依據】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70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破產重組與破產清算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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