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人與清算組的區別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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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有限公司在宣佈破產之後會出現破產管理人負責對破產財產保管、處理和分配等,同時也會成立清算組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很多人在公司破產之後不知道破產管理人與清算組的區別,下面由本站來為您介紹二者的區別。

破產管理人與清算組的區別是怎樣的?

一、破產管理人

破產管理人,是指破產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揮和監督之下全面接管破產財產並負責對其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的專門機構。

二、清算組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之後,根據人民法院的指定所組成的負責對破產財產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分和要配的清算機構。各國對清算組或類似於清算組的成立有不同的規定,如《新西蘭破產法》規定,破產財產的管理人是按照國家服務條例規定任命的公職財產受託人。債權人僅可以委派專家等協助他進行管理。《智利動產法》規定,破產財產由公職的破產財產管理人組成的“破產總局”來清算。《英國破產法》則規定由債權人選擇、委託破產財產的管理人。中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由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組來接管破產企業,其組成人員由人民法院從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專業人員一般指註冊會計師、律師、經濟師、審計人員等。清算組成立後還可視具體情況聘用工作人員。清算組受人民法院的領導,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對清算組的活動進行干涉。

三、破產管理人與清算組區別

1、機構成立時間不同。清算組成立於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破產管理人成立於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時。

2、機構功能不同。清算組僅僅關注破產清算功能;破產管理人不僅關注破產清算功能,還關注破產重整與和解等程序功能。

3、組成成員不同。清算組的組成人員必須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機構人員;破產管理人的組成人員可以是1人,且以社會中介機構的人員為主。

4、成員工作報酬不同。一般而言,清算組工作人員的工作是無償的,他們沒有權利要求支付報酬;破產管理人有權要求支付報酬。

5、法律責任承擔不同。清算組違反法律規定造成當事人利益損害的,一般僅承擔被解任的責任,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破產管理人違反法律規定造成當事人利益損害的,應以自己的財產承擔賠償責任。

破產管理人是負責破產公司的財產與重整等問題,清算組負責對破產財產的清算,破產管理人與清算組之間成立時間不同、機構功能不同、組成成員不同、成員工作報酬不同、法律責任承擔不同。破產管理人與清算組之間還有很多需要注意的事項,在文章中不能一一説明,建議諮詢律師來為我們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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