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隱名股東股權強制執行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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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隱名股東股權強制執行的規定是什麼?

對於隱名股東股權強制執行的規定是什麼

隱名股東的股份不能直接執行。公司股東,應當以工商登記上的股東名冊為依據,股東名冊上沒有登記的,無論其是否真正出資,在經過股權確認之前,在法律上都不能認定其是股東,更不能執行其法律上不認可的股份。

若有充分證據證明隱名股東為股權的實際所有人,則可以對抗強制執行。理由如下:

第一,案外人異議之訴作為隱名股東後續的救濟手段,如果進行實質審查後,有充分證據證明股權為隱名股東所有的情況下,隱名股東仍然不能對抗強制執行,則案外人異議之訴的程序設置對於隱名股東來説就形同虛設,更無法達到救濟其合法權利的目的。

第二,根據《民訴法解釋》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不得執行該標的。在認定隱名股東具有相應的股東資格的情況下,其對股權享有的權利足以排除強制執行。

二、隱名股東應該如何防範?

(一)投資前與顯名股東簽訂書面的代持股協議。簽訂書面代持股協議一方面是目前司法實踐中確認隱名股東地位的一個重要要求,另一方面也通過書面形式將所有權利義務固定下來,避免將來發生糾紛。如果您已經是隱名股東卻沒有和顯名股東簽署該協議,那麼要儘快補籤一份,因為這對雙方都有利。

(二)法人代表人選最好由隱名股東本人或者其信任的人擔任,因為法人代表不一定要由股東擔任,由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都可擔任法定代表人,並且外國人也可以擔任法人代表。在經營過程中很多事情可能需要法人代表簽名。

(三)公司在銀行的預留印鑑最好採用印章加隱名股東簽名的形式。手寫簽名相對於印章更能保護隱名股東對財務的控制權利。

(四)隱名股東在管理公司過程中要以股東的身份預留簽字,例如在股東決議等文件中。如果發生糾紛,隱名股東的確權抗辯更加充分。

(五)隱名股東最好使本公司員工清晰地認識到公司的真正股東是誰。切忌僅僅以公司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的身份內部管理。

(六)隱名股東所有針對公司的投資必須留有書面記錄,並且投資的資金一定要經過其本人的帳户中轉。該條規定非常關鍵,因為隱名股東實際投資是證明自己股東身份的直接證據。

應該説,隱名股東的股權也不是絕對不能強制執行的,只不過在執行隱名股東股權之前,要先確認了隱名股東的身份是受法律保護的。類似於一人獨資有限公司,法律上根本就不承認獨資有限公司還存在着其他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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