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企業簽訂的租賃合同是有效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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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企業簽訂的租賃合同在一定的情況下是有效的。分企業雖然沒有獨立的財產和法人資格,但只要分企業經過工商部門的登記後,領取了營業執照,分企業可以作為《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外簽訂合同。沒有營業執照的話,只能以總企業名義簽訂。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
(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
(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4)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
(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7)中國人民保險企業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8)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9)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

分企業簽訂的租賃合同是有效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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