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簽訂租賃合同效力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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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權處分簽訂租賃合同效力是怎樣的?

無權處分簽訂租賃合同效力是怎樣的

無權處分人簽訂的租賃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對無權處分問題作出了法律規定:“無權處分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無權處分具體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根本無代理權;

2、授權行為無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權範圍進行的代理;

4、代理權消滅後的代理。

關於無代理權人所訂立之合同,新合同法第四十八條明確將其規定為效力待定合同。無權代理行為可能由於行為完成後發生的某種法律事實而完全不產生代理的法律後果。

二、哪些房屋租賃合同是無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租房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即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體據以獨立訂立合同,並獨立承擔合同義務的主體資格。如若主體不合格,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思想。

3、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應以全國人大及常委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4、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5、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由此可見,並不一定無處分權人簽訂的租賃合同就一定是無效的,要等到權利人追認以後才能判定合同的效力。就比如房子的轉租,如果房子的產權人知道以後也同意當事人的這種做法,房屋轉租合同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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