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的股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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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我國股東的權利包括:
一、股東身份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
二、參與決策權
三、選擇、監督管理者權
《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四、資產收益權
五、退股權
六、知情權
七、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
八、優先受讓和認購新股權
九、以自己名義向侵犯公司或股東利益的人提起訴訟
十、分配公司利潤,取得公司剩餘財產。

公司法規定的股東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31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證明書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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