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清查的一般程序有哪些
一、財產清查的一般程序
1、成立財產清查小組;
2、組織清查人員學習相關規定,掌握有關業務知識;
3、確定清查對象、範圍,明確清查任務;
4、制定清查方案,具體安排清查內容、時間、步驟、方法,校準好度量衡器,做好必要的清查前準備;
5、清查時本着先清查數量、核對有關賬簿記錄等,後認定質量的原則進行;
6、填制盤存清單;
7、根據盤存清單填制實物、往來賬項清查結果報告表。
二、財產清查的分類
財產清查可以按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被清查的對象和範圍,可以分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按清查的時間,可以分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一)全面清查
全面清查是對屬於本單位或存放在本單位的全部財產物資進行的清查。需要進行全面清查的情況通常主要有:年終決算之前;單位撤銷、合併或改變隸屬關係前;中外合資、國內合資前;企業股份制改制前;開展全面的資產評估、清產核資前;單位主要領導調離工作前等。
(二)局部清查
局部清查是根據需要對部分財產物資進行盤點與核對。局部清查一般包括下列清查內容(流動性較強的資產):現金應每日清點一次,銀行存款每月至少同銀行核對一次,債權債務每年至少核對一至兩次,各項存貨應有計劃、有重點地抽查,貴重物品每月清查一次等。
(三)定期清查
定期清查一般在期末進行,它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四)不定期清查
不定期清查一般是局部清查,如:
(1)更換出納員時,對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所進行的清查;
(2)更換倉庫保管員時,對其所保管的財產進行清查;
(3)發生自然災害或意外時所進行的清查等;其目的在於查明情況、分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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