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行政訴訟要開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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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行政訴訟要開庭嗎?

對於行政訴訟要開庭嗎?

行政訴訟開庭,並且一般都是公開開庭審理。《行政訴訟法》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設行判庭,審理行政案件。

1、《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

2、《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三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二、行政訴訟從立案到開庭要多久

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期限是從立案之日起3個月。人民法院第一審期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行政訴訟的原則是什麼?

第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對原告的起訴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7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受理後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受訴人民法院在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者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受理後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也可以自行審理。

綜上所述,在行政訴訟中,原告通常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因此一般都有公開的審判程序,因此案件的審判也可以受到社會和輿論的監督,從而避免了某些行政部門的介入。同時,這還可以防止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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