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份交易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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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法律對於司法股份交易的相關限制主要是以下這幾種:對發起人轉讓的股份限制,對在公開發行股份之前,公司就已經發行過的股份進行轉讓的限制。對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公司股份的限制。

公司法股份交易的規定有哪些?

我國公司法股份交易限制的主要規定

一、公司法股份交易的特別限制股東向公司其他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必須經半數以上股東的同意,且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

二、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特別限制

1、發起人轉讓股份的限制: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股份的限制

(1)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3)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股份作出的其他限制。

3、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4、記名股票轉讓的限制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這也就是説,公司法股份交易是需要經過股東們超過一半人的同意的。要轉讓股份的股東應該把公司法股份交易的事項用書面的方式通知其他的股東然後徵得同意,如果其他股東一般人以上不同意轉讓的,那這些不同意轉讓的股東就要購買被轉讓的股權;不願購買就只能同意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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