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不足的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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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不足的後果是什麼?

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不足的後果是什麼?

1、對公司的責任——補足出資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此,股東的虛假出資行為侵害了公司的法人財產權,虛假出資股東應當向公司補交相應的出資及法定利息。因虛假出資行為給公司生產經營造成經濟損失的,也應當予以賠償。

2、對其他股東的責任——對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該款適用於公司股東間簽訂了設立協議的情形,而無論各股東之間因出資產生的糾紛發生在公司設立期間還是公司成功設立之後,只要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或設立協議的約定繳納出資,損害其他股東利益的,其他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均可對違約股東提起違約之訴

3、對公司債權人的責任——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此,虛假出資股東應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4、公司設立時的其他發起人或股東對違法股東的虛假出資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在股東虛假出資的情形下,不僅虛假出資股東本身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公司設立時的其他發起人或股東也會面臨承擔民事責任的風險。

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二、虛假出資對股東權利的影響

(一)限制股東權利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在股東虛假出資的情形下,公司可對虛假出資股東相關股東權利作出合理限制。

(二)剝奪股東資格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儘管虛假出資並不當然使股東喪失股東資格,但若虛假出資股東經公司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繳納出資的,將會面臨被公司股東會剝奪股東資格的法律風險。

股東實繳註冊資本不到位的後果有股東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條約實繳資本那麼就會承擔違約的責任,而且還要賠償其公司的所有損失,如果情況嚴重者可能還會承擔法律的責任,現我國《公司法》已把實繳改為認繳也對公司有了更寬裕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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