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後要求分紅 - 可以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W

股權轉讓後要求分紅,可以嗎?

獲得分紅使每個股東應該享有的權益,但是如果已經將股權轉讓出去了,股東是否可以要求原來的公司給他股份轉讓之前的分紅是大家比較關注的重點問題之一。  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歸納一下股權轉讓後要求分紅等相關信息,希望可以對大家瞭解股權轉讓後要求分紅的有關知識有所幫助。

一、股權轉讓後要求分紅

公司股東按合法程序將所持股權轉讓給他人後,是否對公司盈餘還有股利分配請求權呢,需要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股權轉讓前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已經股東會表決通過,另一種情況是股權轉讓前公司股利分配方案還沒有經過股東會表決,或者股東會表決不通過。在前一種情況下轉讓股權的原股東對於公司股東會已經表決分配但還沒有支付給自己的股利享有請求權,後一種情況下已經轉讓股權的原股東無權請求公司分紅。如果轉讓股東與受讓股東已經對轉讓之前未分紅利有約定的,應當尊重當事人的約定。

股東的股利分配請求權,是指股東基於其公司股東的資格和地位所享有的請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權利。股利分配請求權分為抽象的股利分配請求權和具體的股利分配請求權,後者又稱為股利金額給付請求權。

我國,公司股利分配方案的審批權專屬於股東會。在股東會表決通過股利分配方案前,公司股東只享有股利分配的期待權,不能具體請求公司分配股利,此即抽象的股利分配請求權。從會計學的角度來講,股權的價值一般是由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和公司資產的潛在增值(或減值),以及公司的未來盈利能力所決定,公司分配現金股利,會減少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從而減少股權的價值。當股東對公司只享有抽象的股利分配請求權時,公司的盈餘(或負債)的價值均體現在股權價值中,不能分離於股權而存在,當股權轉讓時,一併轉移於股權受讓人,由股權受讓人享有抽象的公司股利分配請求權。

在股東會表決通過股利分配方案後,股東才開始享有股利金額給付分配請求權,這項請求權的性質為債權請求權,也即在股東會宣佈股利之後,股東得以宣佈的股利金額為標的額對公司享有債權,這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對於公司享有的一種既得權,孑然獨立於其持有的公司股權,所以,股東轉讓了其持有的股權後,在與股權受讓人沒有相反約定的情況下,對於此前股東大會宣佈的屬於自己的股利,仍然對公司享有給付請求權,道理很簡單,股權轉讓合同的客體是股權的給付,而不包括債權的給付。

新《公司法》第142條規定,

(1)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股權轉讓後要求分紅等相關問題如上所述。通過上文的描述,我們可以從中得知股東是否可以就股份轉讓前的紅利進行分配取決於公司在股東轉讓股份前是否通過了相關分配方案的表決。如果通過但是還沒有支付紅利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紅利,如果沒有通過有關決議則無法要求分配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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