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風險有哪些內容?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5W

一、法律地位風險

私募基金風險有哪些內容?

私募包括兩類,一是私募股權投資,一是私募證券投資。前者是指以非公開募集的方式投資於企業股權,它與股票的“公開發行”相對;後者是指將非公開募集的資金投資於證券二級市場,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向廣大投資者公開發行的“公募基金”(如開放式基金)相對。

客觀上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私”字,的確給人一種非法或遊走在法律邊緣的感覺,但事實上,私募股權投融資只是表明其是在公開市場之外進行的募集資金的行為,並不是非法或法律地位不明確,它是完全合法並受到監管部門認可和支持的。

“私募基金”是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而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對於國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而言,《證券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為其設立提供了法律依據,但目前的法規規範仍然不足,為了吸引客户,大多地下私募基金對客户有私下承諾,如保證金安全、保證年收益率等,這種既非合夥又非投資的合同在本質上類似非法集資,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有書面合同,也很難得到法律的保障。

二、合同法律風險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投資者之間簽定的管理合同或其他類似投資協議,往往存在保證金安全、保證收益率等不受法律保護的條款。

此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協議締約不能、締約不當與商業祕密保護也可能帶來合同法律風險。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目標企業談判的核心成果是投資協議的訂立,這是確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資金方向與雙方權利義務的基本法律文件。

在此過程中可能涉及三個方面的風險:一是締約不能的法律風險;二是談判過程中所涉及技術成果等商業祕密保密的法律風險;三是締約不當的法律風險。這些風險嚴格而言不屬於合同法律風險,而是附隨義務引起的法律風險。

三、操作風險

我國現有法律框架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通過信託計劃形成的契約型私人股權投資基金;二是國家發改委特批的公司型產業基金;三是各類以投資公司名義出現的、與私募股權基金運作方式相同的投資機構,而這種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處於監管法律缺失的狀態。

雖然我國私募基金的運作與現有法律並不衝突,但在實施過程中又缺乏具體的法規和規章,導致監管層與投資者缺乏統一的觀點和做法,部分不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或基金經理暗箱操作、過度交易、對倒操作等侵權違約或者違背善良管理人義務的行為,這都將嚴重侵害投資者利益。

四、知識產權法律風險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選擇的項目如果看中的是目標企業的核心技術,則應該注意該核心技術的知識產權是否存在法律風險。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風險可能存在如下方面:

1、所有由目標公司和其附屬機構擁有或使用的商標、服務標識、商號、著作權、專利和其它知識產權;

2、涉及特殊技術開發的作者、提供者、獨立承包商、僱員的名單清單和有關僱傭開發協議文件;

3、為了保證專有性祕密而不申請專利的非專利保護的專有產品;

4、公司知識產權的註冊證明文件,包括知識產權的國內註冊證明、省的註冊證明和國外註冊證明;

5、正在向有關知識產權註冊機關申請註冊的商標、服務標識、著作權、專利的文件;

6、正處於知識產權註冊管理機關反對或撤消程序中的知識產權的文件;

7、需要向知識產權註冊管理機關申請延期的知識產權的文件;

8、申請撤消、反對、重新審查己註冊的商標、服務標識、著作權、專利等知識產權的文件;

9、國內或國外拒絕註冊的商標、服務標識權利主張,包括法律訴訟的情況;

10、其他影響目標企業或其附屬機構的商標、服務標識、著作權、專有技術或其他知識產權的協議;

所有的商業祕密、專有技術祕密、僱傭發明轉讓或者其他目標企業及其附屬機構作為當事人並對其有約束力的協議,以及與目標企業或其附屬機構或第三者的知識產權有關的協議。

此外,創業者與原單位的勞動關係問題、原單位的專有技術和商業祕密的保密問題以及遵守同業競爭禁止的約定等,都有可能引發知識產權糾紛。

五、律師調查不實或法律意見書失誤法律風險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一旦確定目標企業之後,就應該聘請專業人士對目標企業進行法律調查。

因為在投資過程中,雙方處於信息不對稱的地位,所以法律調查的作用在於,使投資方在投資開始前儘可能多地瞭解目標企業各方面的真實情況,發現目標企業的股份或資產的全部情況,確認他們己經掌握的重要資料是否準確的反映了目標企業的資產負債情況,以避免對投資造成損害。

在私募股權投資中,目標企業為非上市企業,信息批露程度就非常低,投資者想要掌握目標企業的詳細資料就必須進行法律調查,來平衡雙方在信息掌握程度上的不平等,明確該併購行為存在那些風險和法律問題。

這樣,雙方就可以對相關風險和法律問題進行談判。私募股權基金投資中律師調查不實或法律意見書失誤引起的法律風險是作為中介的律師事務所等機構與投資機構及創業企業共同面對的法律風險。

盡職調查不實,中介機構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投資機構可能蒙受相應損失;而創業企業則可能因其提供資料的不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入企業後的企業法律風險

日常經營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合同風險、不規範經營風險、債權過於集中帶來的風險。

管理引起的法律風險:治理結構缺陷帶來的決策風險、員工意外傷害風險、規章制度不健全導致的員工道德風險、公司印章管理不嚴帶來的債務風險。

資金運用引起法律風險:投資合作風險、分支機構風險、借貸風險、擔保風險。

七、退出機制中的法律風險

目標企業股票發行上市通常是私募股權基金所追求的最高目標。股票上市後,投資者作為發起人在經過一段禁止期之後即可售出其持有的企業股票或者是按比例逐步售出持有的股票,從而獲取鉅額增值,實現成功退出。上市主要通過兩種方式:一種是直接上市,另一種是買殼上市。直接上市的標準對企業而言還相對過高,因此我國企業上市熱衷於買殼上市。

表面上看,買殼上市可以不必經過改制上市程序,而在較短的時間內實現上市目標,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財務公開和補交欠税等監管,但從實際情況看,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殼資源大多數“不乾淨”,債務或擔保陷阱多,職工安置包袱重,如果買殼方沒有對“殼”公司歷史做出充分了解,沒有對債權人的索債請求、償還日期和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而產生的一些負債等債務問題做出充分調查,就會存在債權人通過法律的手段取得上市公司資產或分割買殼方己經取得的股權,企業從而失去控制權的風險。

回購退出方式(主要是指原股東回購管理層回購)實際上是股權轉讓的一種特殊形式,即受讓方是目標企業的原股東。有的時候是企業管理層受讓投資方的股權,這時則稱為“管理層回購”。以原股東和管理層的回購方式的退出,對投資方來説是一種投資保障,也是使得風險投資在股權投資的同時也融合了債權投資的特點,即投資方投資後對企業享有股權,同時又在管理層或原股東方面獲得債權的保障。回購不能也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的主要法律風險。表現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入時的投資協議中回購條款設計不合法或者回購操作違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規

對於失敗的投資項目來説,清算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的唯一途徑,及早進行清算有助於投資方收回全部或部分投資本金。但是在破產清算程序中還存在許多法律風險,包括資產申報、審查不實、優先權、別除權、連帶債權債務等。

雖然私募基金不同於非法集資,國家對其有統一的准入門檻與監督,但並不意味着其就是非常安全文件的投資方式。私募基金風險有哪些,綜上所述,其不僅擁有高風險,並且風險來源多種多樣,其中許多法律上的風險需要有十分專業的法律與金融知識才能進行判斷識別。如果不具有識別和規避風險的能力,我們不建議大家貿然進入相關領域進行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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