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繳公司欠債變更股東需要承擔債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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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繳公司欠債變更股東需要承擔債務嗎

認繳公司欠債變更股東需要承擔債務嗎

如非個人債務,則應該由公司承擔,而新的股東自然也無需承擔。公司的債務與股東個人無關,應由公司以公司財產承擔,所有的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在股權轉讓合同中,受讓方最關心的應該是目標公司的負債問題。在實踐中,股份出讓方的債務以資產擔保之債居多,同時還存在未決的訴訟和仲裁糾紛,以及知識產權侵權、產品質量侵權責任,以及可能或即將發生的公司與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之間的勞資糾紛等。

對於上述既有負債或潛在債務,股份出讓方有的是知道的或應當知道的,有的是不知道或無法預計何時發生的。因此,處理原則和辦法也是不同的。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未按規定繳納出資或抽逃出資的法律後果

1、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要求補足出資並承擔違約責任,該主張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根據《公司法》第28條第2款,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第1款,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19條第2款,公司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可以通過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議可以對違反出資義務股東進行合理限制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6條、第17條的相關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雖然股東和公司關係是密切的,但是一般情況下股東是不會參與公司的內部運營,只有在公司有重大決策的情況下,才會召開股東大會,股東們才會來。如果公司有盈利的情況下,那麼股東們會根據自己的股份分紅,股份越多,分紅也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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