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牧場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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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草場的承包期限內,各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草場的經營權;但不能改變土地的用途(用於建設等);農村集體土地(草場)所有權屬於集體,任何人不能繼承;這和當事人自身是否有草場無關;在被繼承人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包括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都是法定的第一序位繼承人;同一序位繼承人之間,原則上均分被繼承人的遺產;承包到期後,由村裏收回重新發包。

草牧場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繼承開始時,應該按照繼承順序進行繼承。同一繼承人中應該協商遺產的分配數額,照顧遺產分配中生活有困難、沒有經濟來源的、負有主要贍養責任的,應該多分遺產中的份額,保護自身的遺產繼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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