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子公司法人責任是否可以獨立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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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團子公司法人責任是否可以獨立承擔?

集團子公司法人責任是否可以獨立承擔?

《公司法》第14條: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其他就沒有特別規定了。

子公司與母公司之間是被控股或被控制經營管理的關係,也就是它的全部或者部分出資(股份)由母公司持有和控制,除此之外,子公司同其他公司在法律地位上沒有什麼區別,仍然是根據《公司法》設立的獨立的公司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集團公司也就是一個單獨的公司法人而已,只不過在大多數情況下有較多的下屬企業,或者關聯、控股公司,實質上構成一個利益羣體。看它和相關企業是何關係,集團公司本身只對自身負責,如果相關公司為非公司法人,即集團公司的分公司,那麼集團公司將為該分公司的一切行為負責。如果相關公司為子公司,如果集團公司已完成出資義務,則在其出資範圍內承擔責任。

二、集團公司的法律特徵

1、是從屬型聯合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其法律地位為母公司(也稱支配企業)。

2、其組織形態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形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3、是混合型控股公司。除對子公司實際控制外,本身還直接進行經營活動,在法律上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控股公司的規定。

4、母公司與子公司的基本關係是股東與公司的關係,即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東,子公司是獨立的公司法人。

5、母子公司在持股和特別義務上有法律規定:禁止相互持股(不得反向持股);一般各自獨立負債,不存在企業集團的共同債務。在特殊情況下,母公司才對子公司的債務負責(如母公司承諾了擔保)。

6、會計制度:

(1)母公司必須製作集團結算報告,必須製備集團合併會計報表;

(2)合併會計報表僅是用於股東、公眾和政府對集團經營狀況的瞭解和掌握;

(3)納税和核算均以集團內各獨立法人為單位。

7、管理關係。在從屬型聯合企業集團中,集團公司代表企業集團實行統一管理。它有權以集團名義行使集團所擁有的權力,但同時也承擔集團所負有的義務。一般來講,在從屬型聯合企業集團中,集團管理機構應由集團成員自行協商依集團章程而定。集團管理機構往往與集團公司的管理機構是合二為一的(也可以稱作合署辦公)。因此,集團公司不僅要追求公司自身的利益,而且要追求和兼顧整個集團的利益,即集團成員的利益。其中,由於母子公司關係的特殊性,子公司有經營自主權,但受母公司控制。母公司對子公司:

(1)制定統一的發展戰略和長期規劃;

(2)生產能力的擴大或開拓新經營領域;

(3)產權轉讓和兼併其他公司;

(4)子公司董事長和董事的選派。

8、集團公司與子公司以外的集團成員企業的關係,特別是如何實現統一管理依集團章程而確定。

基於集團公司發展出來的子公司,在實際經營過程中要對子公司的一些運營活動獨立對外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實,雖然集團公司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這種非常密切的關係,但是兩者的業務都是相對獨立的,子公司要對自身的所作所為承擔法律責任,而不是任何情況下都是由母公司負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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