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法人可否兼任子公司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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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團公司法人可否兼任子公司的法人?

集團公司法人可否兼任子公司的法人?

集團法人是可以兼任子公司的法人的,因為法律並沒有對這方面有限制性的規定。

《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集團公司的法律特徵

1、是從屬型聯合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其法律地位為母公司(也稱支配企業)。

2、其組織形態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形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3、是混合型控股公司。除對子公司實際控制外,本身還直接進行經營活動,在法律上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控股公司的規定。

4、母公司與子公司的基本關係是股東與公司的關係,即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東,子公司是獨立的公司法人。

5、母子公司在持股和特別義務上有法律規定:禁止相互持股(不得反向持股);一般各自獨立負債,不存在企業集團的共同債務。在特殊情況下,母公司才對子公司的債務負責(如母公司承諾了擔保)。

6、會計制度:

(1)母公司必須製作集團結算報告,必須製備集團合併會計報表;

(2)合併會計報表僅是用於股東、公眾和政府對集團經營狀況的瞭解和掌握;

(3)納税和核算均以集團內各獨立法人為單位。

7、管理關係。在從屬型聯合企業集團中,集團公司代表企業集團實行統一管理。它有權以集團名義行使集團所擁有的權力,但同時也承擔集團所負有的義務。一般來講,在從屬型聯合企業集團中,集團管理機構應由集團成員自行協商依集團章程而定。集團管理機構往往與集團公司的管理機構是合二為一的(也可以稱作合署辦公)。因此,集團公司不僅要追求公司自身的利益,而且要追求和兼顧整個集團的利益,即集團成員的利益。其中,由於母子公司關係的特殊性,子公司有經營自主權,但受母公司控制。

母公司對子公司:

(1)制定統一的發展戰略和長期規劃;

(2)生產能力的擴大或開拓新經營領域;

(3)產權轉讓和兼併其他公司;

(4)子公司董事長和董事的選派。

8、集團公司與子公司以外的集團成員企業的關係,特別是如何實現統一管理依集團章程而確定。 

本質特徵

(1)集團公司的本質特徵是:一種以母子公司關係為基礎的垂直型組織體制。集團公司本身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採取法人產權制度形式組成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集團公司是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通常就是母公司,具有獨立、有限的民事責任能力。

(2)集團公司由一個母公司與若干個子公司組成。從法律上看,母公司即集團公司本身,它又包括若干子公司及關聯企業。其中,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掌握絕對控股地位(一般持股50%以上)的下屬企業;關聯企業則指母公司只擁有一般持股關係的參股企業,以及有各種固定性合作關係的企業。總之,母公司只能有一個,而子公司或關聯企業可以有多個。

(3)集團公司從內部組織關係來看,母公司以股權產權為紐帶,垂直地向下控制其下屬企業。包括:擁有全部產權關係的全資子公司(母公司持有100%的股份,也稱分公司);擁有一半股權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母公司持有51-99%的股份);持有一定比例的參股關聯企業(持股25-50%稱作質量參股子公司,持股低於25%稱作任意參股子公司。這裏它就不一定能稱母公司了)。通常子公司不能反過來向上持有母公司的股權。

(4)集團公司在產權關係上比較清晰。集團公司一般是由原始發起公司經過不斷髮展擴張裂變而來的,對內通過投資設立分支企業,對外通過資本證券市場不斷購併、控制其他競爭對手或相關企業,因而,母子公司之間血緣關係穩固、組合緊密。

綜上所述,現實中出現的很多具有很多商業規模的集團都是在旗下有很多的子公司來維持其市場地位的,而集團公司實際上就是對子公司的管理者而自然也就有資格可能同時擔任子公司的法人,而雖然公司類型不同卻依舊只要符合法律對法人的要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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