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公司轉讓股權是否節約税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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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轉讓股權過程中,會發生收益的變化,所以按照税法規定,要繳納企業所得税、增值税和印花税等税費。房地產公司在發展過程中,需要大量資金,有時候其會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引入投資者。那麼房地產公司轉讓股權是否節約税費?目前這方面還存在爭議,小編談談自己的看法。

房地產公司轉讓股權是否節約税費?

一、房地產公司轉讓股權需要繳納哪些税費?

股權轉讓就是股東出讓股份,將公司相關的控制權、收益權等出資人權利及其對應的義務轉移給受讓人,使受讓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轉讓房地產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包括轉讓房地產、土地使用權和在建工程。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房地產是指形式上轉讓股權,但實質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房地產涉及土地增值税、企業所得税、印花税等,對於企業所得税和印花税的繳納,税收法規規定較為明確,沒有任何爭議。

二、房地產公司轉讓股權是否節約税費?

目前對於房地產公司轉讓股權是否繳納土地增值税則爭議較大,具體體現如下:

1、增值額難以確定。土地增值税實行四級超額累進税率,而確定税率的關鍵就是確定增值額。根據《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税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餘額,為應納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額。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房地產的交易中,要確定增值額,首先要確定房地產轉讓收入和扣除項目金額。扣除項目金額被轉讓企業賬面有記載,容易獲得。房地產轉讓收入應如何確定,轉讓方獲得的是股權轉讓收入,包括房地產價值、股本價值和其他資產價值。哪些屬於房地產價值,很難確定。

2、存在重複徵税。適用國税函[2000]687號對股權轉讓行為徵收土地增值税,是對股權轉讓方徵税,被轉讓企業的土地賬面價值不會相應得到調整,股權收購方在購買被轉讓企業股權,獲得該房地產後,無論繼續開發後轉讓或直接轉讓,均只能以被轉讓企業賬面記載的房地產開發成本作為計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項目金額,不能將股權轉讓方已經繳納的土地增值税計入扣除項目金額。勢必造成對同一房地產銷售行為重複繳納土地增值税的情況。

3、容易被規避。國税函[2000]687號文件的適用,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股權轉讓行為為一次性行為;

(2)轉讓100%股權;

(3)以股權形式表現的資產主要是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附着物。

只有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條件才能適用687號文件對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房地產的行為徵收土地增值税。如果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房地產行為的最終目的是為了避税,那麼企業通過多次股權交易或者轉讓99%的股權,就不滿足國税函[2000]687號的適用條件,是不徵收土地增值税。

通常來説,房地產公司進行股權轉讓,企業所得税和印花税是必須要繳納的,目前在土地增值税上是否有優惠還存在爭議,大部分觀點是這個税費也是要收的。並且,按照小微企業税費規定,小微企業享有所得税減免政策,但是房地產公司通常規模很大,並不屬於小微企業。所以説房地產公司轉讓股權是否節約税費,還要看具體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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