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融資規定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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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各個領域不同體制的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不斷湧現,憑藉自身的行業優勢開拓屬於自己的一片市場。然而,無論什麼體制的企業、無論是大型企業還是小型企業要想保證在市場中佔有一席之地,都離不開充足的資金作為後盾支持,為了解決資金週轉問題,通常企業會把融資作為解決資金問題的一項重要舉措,即使是國有企業也不例外,那麼,關於國有企業融資規定都有哪些?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國有企業融資規定都有哪些?

一、國有企業融資總體要求

國有金融企業應嚴格落實《預算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等要求,除購買地方政府債券外,不得直接或通過地方國有企事業單位等間接渠道為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資,不得違規新增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貸款。不得要求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提供擔保或承擔償債責任。不得提供債務性資金作為地方建設項目、政府投資基金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資本金。

二、國有企業資本金審查

國有金融企業向參與地方建設的國有企業(含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或PPP項目提供融資,應按照“穿透原則”加強資本金審查,確保融資主體的資本金來源合法合規,融資項目滿足規定的資本金比例要求。若發現存在以“名股實債”、股東借款、借貸資金等債務性資金和以公益性資產、儲備土地等方式違規出資或出資不實的問題,國有金融企業不得向其提供融資。

三、對國有企業還款能力評估

國有金融企業參與地方建設融資,應審慎評估融資主體的還款能力和還款來源,確保其自有經營性現金流能夠覆蓋應還債務本息,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承諾回購投資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違規承擔償債責任。項目現金流涉及可行性缺口補助、政府付費、財政補貼等財政資金安排的,國有金融企業應嚴格核實地方政府履行相關程序的合規性和完備性。嚴禁國有金融企業向地方政府虛構或超越權限、財力簽訂的應付(收)賬款協議提供融資。

四、國有企業資產管理業務

國有金融企業發行銀行理財、信託計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產管理計劃、保險基礎設施投資計劃等資產管理產品參與地方建設項目,應按照“穿透原則”切實加強資金投向管理,全面掌握底層基礎資產信息,強化期限匹配,不得以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特徵的資金池產品對接,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以任何方式提供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違規承擔償債責任,不得變相為地方政府提供融資。國有金融企業在進行資產管理產品推介時,應充分説明投資風險,不得以地方政府承諾回購、保證最低收益等隱含無風險條件,作為營銷手段。

綜和以上國有企業融資的相關要求,對國有企業的資金審查、企業的運行、企業還款能力的評估以及國有企業資產管理業務等方面做出嚴格的要求,關於國有企業融資規定要求國有企業必須在遵守法律法規總體要求的基礎上,從企業的各個方面出發,做好具備企業正常運營工作,滿足企業融資的要求,為合法、合規、合理的實現融資,保證企業正常運營及企業利益最大化做好基礎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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