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股權質押需要告知其他股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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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中股權質押告知其他股東嗎?

公司法中股權質押需要告知其他股東嗎

股權質押是需要告知其他股東的,我國擔保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股權質押的,按公司法股權轉讓的規定執行,公司法規定,將股權轉讓股東以外的人時,要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股權質押的概念

股權質押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制度的規定,質押以其標的物為標準,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就屬於權利質押的一種。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為股權質押。

三、股權質押是否屬於對外擔保?

首先,股權質押是質押的一種。質押,也稱質權,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因此,質押是一種擔保物權。毫無疑問,股權質押是特殊的擔保物權。

表面上來看是某一位股東質押了自己的股權,可如果操作不當的話,公司有可能就得為股東的某些行為承擔必要的連帶清償責任,因此,身為股東就需要對其他股東及公司負責任,股權質押是一件非常重大的事情,在簽訂股權質押合同書的時候,對方肯定也要審查股東會議決議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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