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被質押後名義股東顯明股東如何認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4W

一、股權被質押後名義股東顯明股東如何認定?

股權被質押後名義股東顯明股東如何認定?

股權被質押後名義股東顯明股東仍然是需要根據是否記載在股東名冊上來進行認定。股權質押的效力,是股權質押制度的核心內容。股權質權的效力是指質權人就質押股權在擔保債範圍內優先受償的效力及質權對質押股權上存在的其他權利的限制和影響力。

股權質押只是將股票使用權抵押給銀行,並不能改變股東的實際控股地位,只要股東不違約,到期後股權仍會交還給股東。

二、股權被質押法律效力是什麼?

(一)、對所擔保債權範圍的效力

因權利質押,法律未作特別規定的,準用動產質權的有關規定,所以與動產質權相同,股權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一般由當事人在質押合同中約定。但各國的立法大都有關於質押擔保範圍的規定。主要包括:主債權、利息、遲延利息、實行質權的費用及違約金。

法律對質押擔保範圍的規定,有兩方面的作用:

一是為當事人約定擔保範圍提供參考,或者説提供範本;

二是在當事人對質押擔保範圍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援以適用。但法律對質押擔保範圍的規定,屬於任意性規範,當事人在約定時,可予以增刪。當事人在合同中對擔保範圍所作的約定與法律規定不一致時,應從其約定。

(二)、對質物的效力

股權質權對質物的效力範圍,一般應包括:

⑴質物。即出質股權。質物是質權的行使對象,當然屬於質權的效力範圍。

⑵孳息。即出質股權所生之利益。主要指股息、紅利、公司的盈餘公配等。

(三)、對質權人的效力

股權質權對質權人的效力,是指股權質押合同對質權人所生之權利和義務。首先,股權質權人所享有的權利,一般應包括:

⑴優先受償權。質權人可就出質股權的價值優先受償。這是質權人最重要的權利。這種優先受償權主要體現在:第一,質權人就出質股權之價值優先於出質人的其他債權人受清償。第二,質權人就出質股權優先於後位的質權人優先受清償。從理論上講,質權以交付佔有為設立要件,這就排除了出質人再就質物設立質權的可能性,但依外國的立法例,質物的移轉佔有,不以現實交付為限,而允許簡易交付、指示交付,這些變相佔有做法,使得在同一質物上設定兩個以上質權成為可能。

⑵物上代位權。因出質股權滅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賠償金或代替物時,質權及於該賠償金或代替物。

⑶質權保全權。質權保全權,又被稱為預行拍賣質物權。是指因質物有敗壞之虞,或其價值有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質權人的權利時,質權人得預行處分質物,以所得價金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代充質物。對股權質權,因股權價值的不穩定性,使股權價值易受市場行情和公司經營狀況的影響而發生較大變化,尤其對股票,此傾向更甚。所以股權質權人所享有的質權保全權,對確保其債權的安全極為重要。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要利用股權進行質押的話,是符合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的當事人的股權質押之後所產生的法律效力是比較多的,比如説對於所擔保的債權範圍內是有效力的,同時對質物也是有優先受償權利的,這都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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