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個人欠債公司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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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個人欠債公司承擔什麼責任?

股東個人欠債公司承擔什麼責任?

股東個人欠債公司不用承擔責任。股東和公司是兩個不同的民事主體,股東的個人債務與公司無關。但股東因無法償還個人債務,法院強制拍賣這位股東持有的公司股權時,如果其他股東不行使優先購買權,就將導致“外人”成為公司股東,從而破壞公司的人合性。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公司財產的所有人是公司,而不是股東個人。凡不屬於其公司的債權債務,任何人都無權隨意動用和查封公司的財產。

公司股東個人的債務糾紛,屬於股東個人,並由股東當事人個人負責和承擔。但是法院有權查封股東在公司的股權,並且可以在勝訴後以該股權獲得賠償。但是,如果公司做了該股東的債務擔保人,公司就有連帶的擔保償還責任。在被擔保股東償還不了債務時,公司就有償還的責任。那麼,這就會影響到公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二、股東要承擔公司債務

一般來講,對於公司的債務,按公司法及相關法學理論原則的規定,肯定是由公司來承擔的,股東不會承擔公司的債務。因為股東對於公司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所謂有限責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時股東須按公司章程約定的股權比例,全額繳納出資,獲得股權。

在公司股東全額繳納出資後,股東的義務實際上已經完成了。

公司的債務則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財產來對外擔責,與股東無關。

公司不用承擔股東個人的債務。股東個人的債務是屬於個人的債務,由個人承擔,不會影響到公司;公司的債務也不會需要股東承擔,股東對公司是有限責任,不需要承當公司的債務。但是若是公司做了股東的債務擔保人,在股東無法償還個人債務的時候,公司需要承擔連帶的擔保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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