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2W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一、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設立合夥企業需要準備什麼材料

(一)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合夥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二)全體合夥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三)全體合夥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委託書;

(四)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合夥協議;

(五)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對各合夥人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六)主要經營場所證明;

(七)《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設立申請前已經辦理名稱預先核准的須提交);

(八)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委託執行事務合夥人的委託書;執行事務合夥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託書和身份證明覆印件(核對原件);

(九)以非貨幣形式出資的,提交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協商作價確認書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委託的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作價證明;

(十)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合夥企業須經批准的,或者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經營項目,須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需要提交合夥人的職業資格證明的,提交相應證明;

(十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夥企業的設立,和公司的設立有類似的地方,在所有的申請文件都準備好之後,也是通過工商機關審批而獲批成立,但仍然有許多不同的地方,特別是第一次設立合夥的經常會感覺有點摸不着頭腦。為了能夠順利的設立合夥企業,建議可以委託專業人員協助處理。

網站地圖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