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後股權轉讓怎麼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5W

一、公司分立後股權轉讓怎麼做

公司分立後股權轉讓怎麼做?

1、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公司分立時需對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並在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2、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公司分立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另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所以當公司分立時:

1、股東可以依據分立協議約定持有股權(財產)和承擔債權債務

2、但投票反對分立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3、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決議通過起九十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公司分立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八十二條:公司合併或者分立,應當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

第一百八十三條: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或者分立,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百八十四條: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形式。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合併。

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一百八十五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三、公司分立需要經過哪些複雜的流程

1、公司董事會擬定公司分立方案

在公司分立方案中,不僅應當對分立原因、目的、分立後各公司的地位、分立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關問題作出安排,還應該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2、公司股東會關於分立方案的決議

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公司分立屬於重大事項,應當由股東會作出決議。股東大會作出分立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股東會決議通過方案時,特別要通過公司債務的分擔協議,即由未來兩家或多家公司分擔原公司債務的協議。為了保證分立方案的順利執行,應當同時授權董事會具體實施分立方案。該授權包括向國家主管機關提出分立申請、編制其他相關文件等事項。

其中,國有公司分立,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3、處理債權、債務等各項分立事宜

包括由原公司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並自股東大會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4、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因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註銷登記;因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公司應當自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按照工商登記管理規定的要求期限申請登記。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