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程序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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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程序包括什麼?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程序包括什麼?

1.提出設立申請。可以是投資人直接提出,也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採取何種方式由投資人自行決定,行政管理機關不應限定。

2.提交申請的有關文件。主要文件以及文件的主要內容已由法律規定,應當依照執行,除了必要的具體要求外,不應再有過多的要求;在立法過程中有的意見主張要申請人提供出資的驗資證明,經研究認為,個人獨資企業是由投資人申請出資,又無最低的出資限額,加上投資人承擔無限責任,因此,由他人出具驗資證明沒有什麼實際意義,在設立登記中不必有這樣的要求,法律上也不必作這樣的規定。

3.登記機關在法定的時限內依法予以登記,如果設立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登記時則應當書面答覆,説明理由。這樣規定使登記程序更加規範化,有利於保護申請人的利益,也可促使登記機關慎重處理登記事宜。

4.發給營業執照。這是標誌個人獨資企業合法設立的法律文件,也是這個企業依法進入市場,成為合法的市場主體的法律憑證,在取得營業執照前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則是不允許的。

5.設立分支機構或者登記事項發生變更,都應依法辦理登記手續,使個人獨資企業的活動處於有秩序的行政管理之中。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這是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最重要的條件,限定其投資人只能是一個人並且必須是自然人。如果投資人是兩個或兩個以上,那便是共同投資,而不是獨資;如果投資人不是自然人而是法人,那也不是個人投資,而是團體人派生出來的投資;即使一個法人獨資設立的,那樣也難以算作是個人獨資。

在現實生活中有一種特定的情況,就是有不少的家庭,尤其是夫妻之間,財產並沒有分割,而是共同所有。在此情況下,如果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將允許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但需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予以明確,這樣在承擔企業的債務責任時,有明確的界定。在立法的過程中,有的意見不願考慮這種特定情況,或者認為這與個人獨資有矛盾,而只有純粹的個人財產才行。對於這種情況,法律規定應當面對現實,不應繞開實際問題,所以在個人獨資企業法中作出了相適應的規定;至於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是否會產生矛盾,這是不會的,因為在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過程中始終只出現一個投資主體,並不出現兩個自然人。至於這個投資人用作投資的財產來源,在個人獨資企業法中則未作規定,並未禁止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投資,在中國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背景開辦個人獨資企業的情況將不會是個別的,關鍵是隻能以一個自然人的名義投資,並明確有關的法律關係。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個人獨資企業是一個經營實體,應當有自己的稱呼,就是企業名稱,或稱商號、商業名稱,以表示與其他企業的區別,就是使自己的企業有可識別性。在個人獨資企業法中對企業名稱的確定,採取比較寬鬆的原則,即不限於只能使用投資人的姓名作名稱,而可以自行選擇商號,但不能超出法律許可的範圍。對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還有一項基本規定,就是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這項規定是在這部法律的審議過程中增加的,立法的用意在於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不應與其他責任形式的企業名稱相混淆,比如稱為公司的就應是具有公司特徵的企業,依照公司法的規定確定名稱;而個人獨資企業是與公司有區別的,就不應用公司的名稱。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還應與其營業狀況相符,不應在企業名稱上有誤導,甚至矇騙消費者,要有利於促進交易安全,維護市場秩序。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這項條件以及在法律上作出的表述,包含着以下四層意思:一是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必須有出資,沒有出資便不能設立企業,這是設立企業的必備條件;二是出資的數額由投資人申報,在法律上沒有規定出資的最低限額,這與設立公司不同。因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承擔的無限責任,投人企業的財產與其他個人財產難以分離,隨時可以增加也可以減少,所以規定出資最低限額沒有什麼實際意義;三是僅規定要有出資而對資金來源未作限定,投資人必須守法,這在個人獨資企業法的總則中已作規定,而在守法的前提下,投資人的資金可能是自己的,也可能是家庭共有的,還可能是借來的或者是親友支持的,對這些在這部法律中不作限定,也都是允許的;四是出資的形式未作規定,允許靈活多樣,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實物,還可以是一些財產權利。這樣規定是符合一個自然人出資的實際情況的,何況這個投資人是所有者通常又是經營者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這項條件的基本要求是由於個人獨資企業是一個經營實體,它應當有一定的穩定性,並應當具備與所經營項目相適應的人力、物力、財力條件,這樣才能保證企業實際運行起來,而不是一個空殼子。對於個人獨資企業來説,將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作為必須具備的條件,有利於提高這類企業的素質,穩定經營,便利交易的相對人,這樣也可以與一般的小型商販區別開來。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個人獨資企業的從業人員,應當是在企業中從事經營業務的人員,沒有從業人員是不可能有企業活動的,而且只有有了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素質的從業人員,才能保證企業所產品、服務達到合格的要求。因此,個人獨資企業法將“有必要的從業人員”規定為企業的設立條件,在這項條件中,要有從業人員,這是不言而喻的,不可能存在無從業人員的經營實體;關鍵是要有“必要的”從業人員,什麼是“必要的”,將由有關的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具體的規定,或者根據已有的有關規定提出具體要求。從業人員的身份,一般有三種,一是投資人本身;二是參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投資人的親屬;三是企業招用的職工。

我國的企業的設立的類型是多種多樣的,但是無論是何種類型的企業都是需要我們自日常的設立過程中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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