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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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第八條

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的條件是什麼?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第九條 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委託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出具投資人的委託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個人獨資企業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業務;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第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企業的名稱和住所;(二)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三)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四)經營範圍。

第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

第十二條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應當給予書面答覆,説明理由。

第十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日期。在領取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前,投資人不得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支機構經核准登記後,應將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第三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

第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第十七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

第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第十九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託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投資人委託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應當與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委託的具體內容和授予的權利範圍。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應當履行誠信、勤勉義務,按照與投資人簽訂的合同負責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投資人對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條 投資人委託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二)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佔企業財產;(三)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四)擅自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者以他人名義開立帳户儲存;(五)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六)未經投資人同意,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七)未經投資人同意,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八)未經投資人同意,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九)泄露本企業的商業祕密;(十)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十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招用職工的,應當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

第二十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貸款、取得土地使用權,並享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任何方式強制個人獨資企業提供財力、物力、人力;對於違法強制提供財力、物力、人力的行為,個人獨資企業有權拒絕。第四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一)投資人決定解散;(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二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二十九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債務。

第三十條 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三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三十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於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現在社會流行自己做老闆,所建立的公司多種多樣,公司個人獨資企業的建立必須具備五種條件,其中包括合法的企業名稱的制定以及相應的從業人員,以及必要的投資資金,只要具備這些才能獲得生產經營許可證,個人的獨資企業才能正式建立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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