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可以做兩家公司法人代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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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企業的運營過程中,法人代表對於公司的經營也十分重要。法定代表人需要代替公司法人行使權力,並且履行民事義務,是公司的主要負責人。一般來説法人代表製作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專心處理公司事務,那麼一個人可不可以做兩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呢?下文對一個人可以做兩家公司法人代表嗎這個問題做出了詳細的回答。

一個人可以做兩家公司法人代表嗎?

一、法人代表的定義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如:工廠的廠長、公司的董事長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本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就是本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為,直接對本單位(或法人)發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區別的,法人的代表的行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為,只是對被代理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就是企業、事業單位等本身的行為。

不願繼續擔任公司法人代表及股東,可以視為具有退出公司經營的意思表示。方法有二:

方法一,通常的,根據公司法第72條的規定轉讓股權。

《公司法》第72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股東可以在股東會上提出向他人轉讓股權,如其他股東不同意,則要求其購買該股東持有的股權。如其他股東不願受讓該股東持有的股權,也無股東以外的人願意受讓該股東的股權,則使用第二種辦法。

方法二:依據《公司法》第181條第二款及公司章程規定向股東會提出解散公司。

如其他股東反對解散公司,但又不願意受讓該股東持有的股權,該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第183條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之訴。

《公司法》第183條: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一個人可以做兩家公司法人代表嗎

可以,前提是兩個公司不是同類或近似類競爭的企業。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我國法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為董事長或執行董事或總經理(《公司法》)第13條),而證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為總經理(《證券法》 第107條)。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廠長或經理。 法定代表人與公司法人在內部關係上也往往是勞動合同關係,故法定代表人屬於僱員範疇。但對外關係上,法定代表人對外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時,其與法人之間並非代理關係,而是代表關係,且其代表職權來自法律的明確授權,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權委託書。是故,法定代表人對外的職務行為即為法人行為,其後果由法人承擔。並且,法人不得以對法定代表人的內部職權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 第61條)。關於此點(表見代表制度) 法定代表人特徵

(1)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法人的組織章程規定的。

(2)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3)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進行民事活動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該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時才具有這種身份。

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委託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託。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託他人代行。 企業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時兼任另一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隸屬關係或聯營、投資入股的企業兼任,並由企業主管部門或登記主管機關從嚴審核。 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是代表企業法人的法律文書。

根據上文我們可以知道一個人可以做兩家公司的法人代表。法人代表是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人,在公司中有着舉足輕重的地位。如果你已經是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了,那麼一般只能在有隸屬關係的企業兼任,並且需要嚴格的審核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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