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股東出資不實的責任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3W

現在我國公司法當中,其實對於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已經做了許多的調整。公司的股東在選擇出資方式的時候是非常的靈活多變的,但是不管怎樣,公司的總體出資金額和公司在工商局的註冊資金登記的金額都應該是一樣的,如果出資不實的話是要承擔風險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新公司法股東出資不實的責任是什麼?

新公司法股東出資不實的責任是什麼

一、新公司法股東出資不實的責任是什麼?

根據《公司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新公司法對出資方式的規定

出資方式也稱出資財產種類,是《公司法》上一個較為複雜的問題。在對公司股東出資方式的規定上,各國公司法基本趨於一致,即法定出資財產的種類,既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實物或者財產權利。

我國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新《公司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發起人的出資方式,適用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可見,我國新《公司法》關於出資方式的規定有兩個特點:第一,出資方式採用了立法列舉式和概括式相結合的規定。第二,列舉的方式可分為貨幣、非貨幣出資兩種。非貨幣出資也可稱為現物出資。

新《公司法》修正了原公司法對出資方式規定的不足,既增加了列舉的可以出資的形式,同時採取了概括的方式將其他現在或將來可以作為非貨幣出資但沒有被列舉出來的形式包括在內。並通過但書的方式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排除在外。

三、新公司法對出資現物的評估的規定

對非貨幣(現物)出資的評估,也就是將其價值折算為現金,並換算成公司的股份。評估的過程也就是將非貨幣(現物)出資確定為公司股份的過程。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 作為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後,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第十三條規定:“ 《公司法》規定必須進行評估作價的出資,須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國有資產評估結果依法須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部門進行確認;非國有資產評估結果或者依法不需進行確認的國有資產評估結果,由股東或者發起人認可,驗資機構進行驗證。”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即新公司法對評估機構未作規定。《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公司法》規定必須進行評估作價的出資,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後,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

我國公司法第94條當中規定,如果説股東出資不實的話,必須進行補交,而且其他的發起人還要承擔連帶的法律責任的。股東出資不實,對公司的正常運營將會帶來非常惡劣的影響,所以建議各位股東在制定出資額度的時候要量力而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