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換公司債券贖回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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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轉換公司債券贖回條件是什麼?

可轉換公司債券贖回條件是什麼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的一種,可以轉換為債券發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較低的票面利率。本質上講,可轉換債券是在發行公司債券的基礎上,附加了一份期權,允許購買人在規定的時間範圍內將其購買的債券轉換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可轉換債券一般都會有贖回條款,發債公司在可轉換債券轉換前,可以按一定條件贖回債券。通常,公司股票價格在一段時期內連續高於轉股價格達到某一幅度時,公司會按事先約定的價格買回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證券法》第十一條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範運作。保薦人的資格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贖回方式有幾種?

1、到期贖回,即在可轉債到期後五個交易日內,上市公司以規定的價格(本金100+利息)贖回未轉股的可轉債;比較類似普通債券的到期還本付息。

2、提前贖回,在轉股期內,連續一段交易日中有比較多的交易日,股票的收盤價高出當期轉股價格過多(具體數字在可轉債發行公告中會註明);或者未轉股餘額不足一定數量時,公司有權以一定的價格(本金+利息)提前贖回全部或部分未轉股的可轉債。簡而言之,贖回是上市公司所具有的權利,一般也是為了防止套利的情況發生。

三、將債券轉換為股票時如何計算?

1、採用賬面價值法,將被轉換債券的賬面價值作為換髮股票價值,不確認轉換損益。贊同這種做法的人認為,公司不能因為發行證券而產生損益,即使有也應作為(或衝抵)資本公積或留存損益。再者,發行可轉換債券旨在把債券換成股票,發行股票與轉換債券兩種為完整的一筆交易,而非兩筆分別獨立的交易,轉換時不應確認損益。

2、在市價法下,換得股票的價值基礎是其市價或被轉換債券的市價中較可靠者,並確認轉換損益。採用市價法的理由是,債券轉換成股票是公司重要股票活動,且市價相當可靠,根據相關性和可靠性這兩個信息質量要求,應單獨確認轉換損益。再者,採用市價法,股東權益的確認也符合歷史成本原則。

由此可見,可轉換公司債券具備債券和股票的雙重性質,對於公司來説操作起來非常靈活。當公司股票價格連續多日高於約定轉讓價格的時候,公司可以將可轉換公司債券贖回。這裏贖回的方式包括到期贖回和提前贖回兩種。債券贖回是上市公司的權利,以防被惡意持有者進行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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