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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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

公司發展的好壞,與公司經營狀況是密切相關的,因為科學的管理能促進公司快速的發展,增強公司的競爭力,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則可能被市場淘汰。經營管理是相互滲透的,我們也經常把經營管理放在一起講,實際情況也是經營中的科學決策過程便是管理的滲透,而管理中的經營意識可以講是情商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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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可轉換債券也是債券的一種,其持有者在規定的時間內可以轉換成另一種證券。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最近3年的淨資產利潤率平均在10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上市公司不得低於7

(2)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後,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

(3)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的40,本次可轉換債發行後,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公司資產的80

(4)募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

(5)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不超過銀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6)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額不少於一億元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6年。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條件除了滿足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還需要滿足三個特殊條件: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與扣除前的淨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2、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餘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期末淨資產額的40。

3、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平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六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准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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