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券受託管理人執業行為規則的目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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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債券受託管理人執業行為規則的目的是什麼

公司債券受託管理人執業行為規則的目的是什麼

為規範公司債券受託管理人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自律規則,制定本準則。公司債券受託管理人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規定開展公司債券受託管理業務。其他證券自律組織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債券受託管理人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自律規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公司債券受託管理人(以下簡稱受託管理人)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規定開展公司債券受託管理業務。其他證券自律組織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準則是對受託管理人的最低要求,受託管理人可以與發行人在本準則要求基礎上約定其他條款。

第三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對受託管理人開展受託管理業務實施自律管理。

第四條 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為債券持有人聘請受託管理人。受託管理人應當與發行人訂立公司債券受託管理協議(以下簡稱受託協議)。

發行人應當在公司債券募集説明書中約定,投資者認購或持有本期公司債券視作同意受託協議。

第五條 受託管理人應當根據本準則規定製定受託管理業務內部操作規則,明確履行受託管理職責的方式和程序。

第六條 在公司債券存續期內,受託管理人應當依照本準則的規定和受託協議的約定維護債券持有人的利益。

受託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公正履行受託管理職責,不得損害債券持有人的利益。

第二章 受託管理人資格

第七條 受託管理人應當為協會會員。以下機構可以擔任受託管理人:

(一)本次發行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

(二)其他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

為本次發行提供擔保的機構不得擔任本次債券發行的受託管理人。自行銷售的發行人不得擔任本次債券發行的受託管理人。

第八條 對於受託管理人在履行受託管理職責時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情形及相關風險防範、解決機制,發行人應當在公司債券募集説明書及債券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並同時在受託協議中載明。

第九條 在公司債券存續期內,受託管理人不得將其受託管理人的職責和義務委託其他第三方代為履行。

受託管理人在履行《管理辦法》、本準則規定及受託協議約定的職責或義務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專業機構提供專業服務。

第三章 受託管理人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受託管理人職責適用本準則第十一條至第二十六條。

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受託管理人應當遵守本準則第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受託管理人的其他職責應當在受託協議中約定。

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信息披露的時點、內容,應當按照募集説明書的約定履行,相關信息披露文件應當由受託管理人向協會備案。

第十一條 在公司債券存續期內,受託管理人應當持續關注發行人的資信狀況,監測發行人是否出現以下重大事項:

(一)發行人經營方針、經營範圍或生產經營外部條件等發生重大變化;

(二)債券信用評級發生變化;

(三)發行人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

(四)發行人發生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發行人當年累計新增借款或對外提供擔保超過上年末淨資產的百分之二十;

(六)發行人放棄債權或財產,超過上年末淨資產的百分之十;

(七)發行人發生超過上年末淨資產百分之十的重大損失;

(八)發行人作出減資、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決定;

(九)發行人涉及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或者受到重大行政處罰;

(十)發行人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十一)發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其他對債券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出現以上情形時,受託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和約定履行受託管理職責。

第十二條 受託管理人應當持續關注公司債券增信機構的資信狀況、擔保物價值和權屬情況以及內外部增信機制、償債保障措施的實施情況,並按照受託協議的約定對上述情況進行核查。

第十三條 受託管理人應當對發行人指定專項賬户用於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接收、存儲、劃轉與本息償付情況進行監督。

受託管理人應當在募集資金到位後一個月內與發行人以及存放募集資金的銀行訂立監管協議。

第十四條 在公司債券存續期內,受託管理人應當持續監督並定期檢查發行人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是否與公司債券募集説明書約定一致。

第十五條 受託管理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受託管理人應當將披露的信息刊登在本期債券交易場所的互聯網網站,同時將披露的信息或信息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供公眾查閲。

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定期受託管理事務報告、臨時受託管理事務報告、中國證監會及自律組織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條 受託管理人應當建立對發行人的定期跟蹤機制,監督發行人對公司債券募集説明書所約定義務的執行情況,並在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市場公告上一年度的受託管理事務報告。

前款規定的受託管理事務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受託管理人履行職責情況;

(二)發行人的經營與財務狀況;

(三)發行人募集資金使用及專項賬户運作情況;

(四)內外部增信機制、償債保障措施發生重大變化的,説明基本情況及處理結果;

(五)發行人償債保障措施的執行情況以及公司債券的本息償付情況;

(六)發行人在公司債券募集説明書中約定的其他義務的執行情況(如有);

(七)債券持有人會議召開的情況;

(八)發生本準則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説明基本情況及處理結果。

第十七條 在公司債券存續期內,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受託管理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該等情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市場公告臨時受託管理事務報告:

(一)受託管理人在履行受託管理職責時發生利益衝突;

(二)發行人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和公司債券募集説明書不一致;

(三)內外部增信機制、償債保障措施發生重大變化;

(四)本準則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

第十八條 在公司債券存續期內,受託管理人應當持續督促發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九條 受託管理人應當至少提前二十個工作日掌握公司債券還本付息、贖回、回售、分期償還等的資金安排,督促發行人按時履約。

第二十條 受託管理人預計發行人不能償還債務時,應當要求發行人追加擔保,督促發行人等履行受託協議約定的其他償債保障措施,或者可以依法申請法定機關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並應當在受託協議中約定相關費用的承擔方式及財產保全擔保的提供方式。

受託管理人預計發行人不能償還債務時,在採取上述措施的同時告知債券交易場所和債券登記託管機構。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不能償還債務時,受託管理人應當督促發行人、增信機構和其他具有償付義務的機構等落實相應的償債措施,並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債券持有人的委託,以自己名義代表債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訴訟、參與重組或者破產的法律程序。

第二十二條 在公司債券存續期內,受託管理人應當勤勉處理債券持有人與發行人之間的談判或者訴訟事務。

第二十三條 發行人為公司債券設定擔保的,受託協議可以約定擔保財產為信託財產,受託管理人應當在債券發行前或公司債券募集説明書約定的時間內取得擔保的權利證明或者其他有關文件,並在擔保期間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條 受託管理人為履行受託管理職責,有權代表債券持有人查詢債券持有人名冊及相關登記信息,專項賬户中募集資金的存儲與劃轉情況。

第二十五條 受託管理人對為履行受託管理職責所需的相關信息享有知情權,但應當依法保守所知悉的發行人商業祕密等非公開信息,不得利用提前獲知的可能對債券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第二十六條 受託管理人有權按照受託協議的約定,收取公司債券受託管理費用及受託協議約定的其他費用。

第四章 受託管理人變更

第二十七條 在公司債券存續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公司債券持有人會議,履行變更受託管理人的程序:

(一)受託管理人未能持續履行本準則或受託協議約定的受託管理人職責;

(二)受託管理人停業、解散、破產或依法被撤銷;

(三)受託管理人提出書面辭職;

(四)受託管理人不再符合受託管理人資格的其他情形。

在受託管理人應當召集而未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時,單獨或合計持有本期債券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債券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

第二十八條 新任受託管理人應當符合本準則關於受託管理人的資格要求,在與發行人簽訂受託協議之日或雙方約定之日起繼承原任受託管理人在本準則和原受託協議中的權利和義務。

原任受託管理人在本準則和受託協議中的權利和義務,在新任受託管理人與發行人簽訂受託協議之日或雙方約定之日起終止,但並不免除原任受託管理人在原受託協議生效期間所應當享有的權利以及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原任受託管理人應當在變更生效當日或之前與新任受託管理人辦理完畢工作移交手續。

原任受託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自完成移交手續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由新任受託管理人向協會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新任受託管理人的名稱,新任受託管理人履行職責起始日期,受託管理人變更原因以及資料移交情況。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條 受託管理人應當妥善保管其履行受託管理事務的所有文件檔案及電子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受託協議、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受託管理工作底稿、與增信措施有關的權利證明(如有),保管時間不得少於債券到期之日或本息全部清償後五年。

第三十一條 協會可以採取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等方式對受託管理人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第三十二條 協會對受託管理人進行檢查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受託管理業務制度的建立;

(二)受託管理人的履職情況,包括持續關注發行人資信、增信措施、募集資金使用,督促發行人履約等;

(三)受託管理人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

(四)存檔備查資料的完備性。

第三十三條 受託管理人應當配合協會進行檢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拖延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資料。

第三十四條 受託管理人及其相關業務人員違反本準則規定的,協會視情節輕重採取自律懲戒措施,並記入協會誠信信息管理系統。

第三十五條 受託管理人及其相關業務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或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協會依法移交中國證監會或其他有權機關查處。

第三十六條 發現受託管理人及其相關業務人員違反本準則的,可向協會舉報或投訴。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受託協議應當至少包括《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受託管理協議必備條款》的內容,並在公司債券募集説明書中披露受託協議主要內容。

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受託協議條款可以依據與發行人約定的內容,參照《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受託管理協議必備條款》制定。

第三十八條 本準則由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準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綜上所述,中國證券協會的存在,制定相關的規章制度要求必須履行和遵守,當發行人沒有完成的債券問題需要由受管理者督促發行人按時的完成,所以應當制定一個可行方案隨時可以督促發行人員能夠順利完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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