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公司債務追加股東作為執行人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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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公司債務追加股東作為執行人的條件是什麼?
1、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對外債務;
2、股東存在出資不實或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的情形,該情形在執行階段或之前已有確鑿的證據證實。
此處出資不實、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包括設立階段與增資階段。
如果股東已經在註冊資金範圍內或接受財產的範圍內向其他債權人承擔了全部責任,則無需重複承擔責任。
二、股東的義務
權利與義務總是相對的,股東享有權利,也要承擔義務。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的股東應當承擔如下義務:
1、股東遵守公司章程的義務。
2、繳納認購的出資額。股東認繳出資後,就負有繳納出資的義務,如果圾東認繳了出資後,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繳納出資的義務,它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由此給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3、資本的充實責任,為防止公司註冊資本的減少,股東負有資本充實的責任。
三、企業破產時的債務清償順序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在公司盈利狀況特別好的情況下,股東可以享受到的分紅額度幾乎是不受限制的,同樣,如果公司前期沒有有效的統計成本投入和效益產出的話,這樣就會一步步走向資不抵債的結局。公司如果還不起錢,像是股東、董事等這些人都要受到連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