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資子公司法人變更需母公司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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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資子公司法人變更需母公司同意嗎

全資子公司法人變更需母公司同意嗎?

全資子公司法人變更與母公司具有緊密的聯繫,全資子公司是母公司下的一個子公司,並沒有法律意義上的獨立權。其民事責任承擔也是由母公司來承擔。也就是説子公司的法人變更需要經過母公司的同意,在其同意之後方可變更公司法人。

二、子公司定義

(一)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予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母公司是指掌握其他公司的股份,從而能夠在實際上控制這些公司經營活動的公司。也稱控股公司。子公司是指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撐握而受其實際控制的公司。子公司也可以通過控制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成為控股公司,被控制的公司成為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母子公司關係產生的方式往往有:收購,母公司通過協議方式收購已有的企業或在證券市場大量買進另一家公司的股票或股份;設立,一個公司其經營業務有必要擴展時,可直接投資設立子公司;訂約,母公司與其他公司簽訂企業支配合同,使其他公司成為子公司。

(二)母子公司的關係界定大多數國家對於二者關係的界定採取明確具體的標準,即以擁有50%的資本份額為界。也有的國家規定的較為模糊。我國新《公司法》並未直接界定二者的關係。從控股股東的原理出發,我國對母子公司關係的界定可以分為絕對控股與相對控股兩種情形。絕對控股是指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持股比例達到50%以上,或説是母公司擁有子公司50%以上的有表決權股份。相對控股則視情況而定:就上市公司而言,若其第一大股東與第二大股東擁有該上市公司的有表決權股份之差為該上市公司發行在外股份總額的10%以上時,推定其第一大股東為該上市公司的相對控股母公司;對於非上市公司而言,若其第一大股東擁有該上市公司的有表決權股份佔其股份總額30%以上,且與第二大股東擁有的表決權股份之差額在20%以上,推定第一大股東為公司的相對控股母公司。

《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一定比例以上的股權為另一公司稱母公司。母、子公司儘管有控制、被控制的關係,但卻各是法人,各自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互不連帶。

《公司法》第14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當一個公司持有另一個公司的股份時,前者即為母公司,後者為子公司。子公司中母公司持股達到100%時稱為全資子公司,持股在50%以上時為控股子公司,低於50%但股份在各個股東中最大時(如40:30:30)時稱相對控股子公司。 母公司與子公司相對應,本公司於分公司相對應。

我國《公司法》14條第一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本公司和分公司的重要區別是,前者具有法人資格,後者只是本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因此,從嚴格意義上講,分公司不是公司法上的公司。 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承擔獨立責任,而分公司只是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無獨立責任能力,其責任由設立分公司的本公司承擔。

綜上所述,全資子公司法人變更時需要經過母公司的審核和同意的。這樣不僅是對公司各項發展考慮,同時也是更好的去協調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間的關係,促進公司結構完善。具體情況還可以諮詢本站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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