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東可否不經召開股東會即直接作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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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而股東行使前述權利主要是通過出席股東會,並在股東會上發言、討論、質詢以及投票的方式行使,且《公司法》第四十三條及第第一百零三條亦對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做了相關規定,《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本條是針對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注:本條是針對股份責任公司)。

控股股東可否不經召開股東會即直接作出決議?

根據前述規定,股東會決議如欲達到成立的目的,決議在表決時需要達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權比例。是不是意味着大股東持有的表決權比例達到了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會決議事項的表決權比例,就可以不召開股東會而直接作出決議呢?

接下來我們通過《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以及相關案例來做一個簡要的分析。

《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1款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需要召開股東會進行決議的事項,《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1款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但同時在第三十七條第2款規定:“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根據上述規定,有限責任公司除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時可以不召開股東會作出決議外,股東會決議需要通過召開股東會的方式作出。

《公司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根據該規定,股份公司做出股東大會決議也必須召開股東大會,不存在如《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2款所規定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情況。

綜合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只有除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時可以不召開股東會作出決議外,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只有通過依據法律或章程的規定召開股東會的方式作出,方才成立,否則,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五條第(一)的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主張決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開會議的,但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除外;”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將被認定為不成立。因此,筆者認為大股東持有的表決權比例即使達到了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會決議事項的表決權比例,仍需要召開股東會會議,否則,直接簽署的決議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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