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人企合一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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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人企合一的特徵: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產權屬於業主所有,企業的收入和虧損與業主的收入和虧損具有同一性,企業的債務實質上就是業主的債務;
二、個人獨資企業與投資人意思能力上具有同一性,由於投資人僅為一個自然人,其意思與企業的意思是完全同一的;
三、投資人對企業的事務有絕對的控制與支配權,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經營企業,對企業的財產享有完全的經營管理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九條,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託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投資人委託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應當與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委託的具體內容和授予的權利範圍。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應當履行誠信、勤勉義務,按照與投資人簽訂的合同負責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投資人對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個人獨資企業人企合一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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