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審理的級別管轄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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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併審理的級別管轄存在嗎?

合併審理的級別管轄存在嗎?

合併審理必須要受訴法院對幾個合併的案件均具有管轄權,並且必須是適用於同一個訴訟程序,因此不存在級別管轄問題。

合併審理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法院把幾個有牽連的案件合併成一個案件進行審理。合併審理利於糾紛的徹底解決,也可以簡化訴訟程序,節約人力、物力和財力,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更為重要的是,對有牽連關係的案件的合併審理能夠防止人民法院對有聯繫的訴作出相互矛盾的裁決。在民事訴訟中,一般情況下都是一案一訴。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情況,如原告同時提出多個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等等。合併審理可以分為訴的主體的合併,訴的客體的合併,以及混合的訴的合併。

對於可以合併審理的普通的共同訴訟案件,人民法院未合併審理的,當事人可以向該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申請,要求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進行監督。之所以向上一級法提出申請,主要是考慮到本級人民法院對本院工作人員的立案工作有包容之嫌,並且將可合併審理的普通的共同訴訟分成若干案件,有利於法院多收取受理費。因此,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更為妥當。

人民法院決定是否合併審理時,應當嚴格依照《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不能擅自擴大或縮小合併審理適用的範圍,以免降低法院威.信。

二、應當合併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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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合併審理的情形:

1、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之訴。每個獨立之訴包含訴訟主體、訴訟標的和訴的理由三要素。

2、各獨立之訴在訴訟標的或法律事實之間具有一定的關聯性。

3、具有相關聯的各獨立之訴均屬民事案件,均由同一法院管轄。

4、一個獨立之訴起訴到法院後,其他獨立之訴的主體向同一法院主張要求一併處理的案件。

綜合上面所説的,合併審理就是把幾個案件進行合併處理,只要受訴的法院有管轄的權利,那麼就可以依法的實施,而且合併審理由法院裁定指定管轄權,是不會超越級別管轄的,所以,不同的情形所存在處理方式就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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