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商標權可以作為投資入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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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商標權可以作為投資入股嗎?

專利權商標權可以作為投資入股嗎

2013年修訂的現行《公司法》,對2005年《公司法》第八條的出資方式未作修改。

國家工商總局2014年2月公佈的新《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刪除了前述有關以其他財產出資應當符合國家工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出台的專項規定的條款,進一步放寬了對出資方式的限制。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對於這一問題,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以及國家工商總局規章層面,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或結論性意見。

2012年國家工商總局支持上海轉型發展的18條意見裏,明確提出支持上海探索專利使用權等知識產權出資。雖然目前尚無明確的結論性意見,但“積極探索拓寬公司登記中非貨幣財產出資範圍,讓更多的財產作為出資投入到公司的經營中”,直至允許或者説不禁止以專利使用權、註冊商標使用權出資,是發展的趨勢。

從法理上講,約定期限內的專利許可使用權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權益、商業祕密許可使用權益、許可行使作品的複製權攝製權,是可以用貨幣估價的非貨幣財產。除涉及國家祕密、國防等國家利益外,現行法律也未禁止專利權人、商標註冊人、商業祕密權利人、著作權人將約定期限內的前述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權益,允許被許可人自行再許可或轉讓給第三方。

實務中,註冊商標再許可時有發生,商標局的註冊商標許可備案表格中甚至列有“是否再許可”一欄。也就是説,只要知識產權人自己願意,約定期限內的知識產權許可使用權益,可以成為“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符合現行《公司法》有關股東出資財產的規定。

當然,從知識產權實務以及商業實務來看,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一般是基於許可人與被許可人雙方的信賴關係,知識產權許可協議中也常見專設特別條款限制被許可人再許可。另一方面,將“約定期限內的專利許可使用權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權益、商業祕密許可使用權益、許可行使作品的複製權攝製權”等知識產權許可使用權益,作為公司的出資財產的,當該公司出現資不抵債等法定情形而進行破產清算時,若前述知識產權許可使用權益仍在約定期限內,則該許可使用權益(剩餘許可時限內)會被列入該公司破產財產,從而導致在剩餘許可時限內該知識產權人對被許可使用人的選擇權、控制權受限。甚至可能導致知識產權人不願意的第三方,在前述公司破產清算程序中,通過競價方式取得相關專利、商標、作品等知識產權在前述剩餘許可時限內的使用權。

而且,將“約定期限內的專利許可使用權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權益、商業祕密許可使用權益、許可行使作品的複製權攝製權”等知識產權許可使用權益,作為向公司的出資財產交付後,實質上相當於賦予該公司再許可權。在此情形下,專利權人、商標註冊人、著作權人等知識產權人,如何控制該公司再許可,以及該公司出現破產清算時如何防範被惡意第三方取得該知識產權剩餘許可時限內的使用權,是個重要問題,也是重大風險點。

總之,以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權益作為公司的出資財產,取決於權利人意願。但如何規範相關出資行為、出資後的財產處置行為,有待立法予以進一步明確,有待司法實務以案例來釐清相關邊界。

綜上所述,“專利權商標權可以作為投資入股嗎”,這個問題,法律上是沒有嚴格的界限的,一般情況下,是要取決於權利人的意願的,如果權利人同意,是可以進行入股的,但是要注意,一定要簽訂好合同,來保障好雙方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吉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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