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法人和股東不轉股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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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轉法人和股東不轉股是否可以?

轉法人和股東不轉股是否可以?

轉法人和股東不轉股是可以的,從公司法第 33 條第 3 款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由此可判斷,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是為了使股權轉讓協議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又根據新公司法第 74 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此規定明確股權轉讓後須變更股東名冊。

二、工商變更登記與否不影響股權轉讓的效力

有限責任公司的記名股票的股東轉讓股權後,應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和工商變更登記。但是工商變更登記與否不影響股權轉讓的效力。理由如下:

1、根據《合同法》第44條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據此,股權轉讓人與受讓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在沒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辦理登記手續才能生效的情況下,他們的之間的股權轉讓也就發生了法律效力。所以,股東之間,股東與非股東之間進行股權轉讓可以直接適用《合同法》。

2、《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雖然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應當申請變更登記,但從該條規定內容的分析,不能得出股權變動以工商變更登記為準的推論,“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變動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從中可見變更登記是以“股東變動”為條件的,而股東變動顯然是以股權發生轉移為基礎的,沒有股權的股東並不存在,沒有按期進行變更登記的法律責任只是被責令限期辦理或被處以行政罰款,但並不能夠否認新股東(受讓人)享有的股權。股東變更登記其實只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公司進行的一種工商行政管理行為,它本身只具有確認股權轉讓的功能,而不決定股權轉讓是否有效。

在我們國家對於股東轉讓股權的時候,所作出的限制還是比較多的,其實這種方式也是股東退出投資的一種常見的渠道,而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當中規定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所擁有的地位非常之重要,因此如果進行變更的時候需要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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