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提案範本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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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會提案範本怎麼寫?

董事會提案範本怎麼寫?

董事會提案範本具體應當包括以下的內容:

其一、董事會提案的標題;

其二、董事會提案的具體目的;

其三、董事會提案所依據的相關的法律法規;

其四、董事會提議的具體內容;

其四、公司的準確名稱;

其五、董事會提議的具體年、月、日。

二、董事會提案權

董事會提案權是董事會向股東會提出議案的權限。董事會提案權涉及的議案事項都是股東會的特別事項,包括:

(1)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的契約;

(2)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的營業或財產;

(3)修改章程(包括增加或減少股本);

(4)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

(5)解散;

(6)給並等等提案內容一經股東大會通過,就必須實行。

三、董事會會議的召集程序

為保證董事會會議的效率,許多國家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會議的召集人和程序。我國《公司法》四十七條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履行一定的召集程序,提前向董事提前發出會議通知。對於會議的召集期限和程序,各國公司法一般不做限制性規定。

我國《公司法》對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的召集程序沒有特別規定,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股份公司的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四、董事會會議的種類

與股東會會議的分類相類似,董事會會議也可以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或普通會議和特別會議兩種。

1、董事會定期會議是指由法律和公司章程確定的每年度定期召開的董事會會議。至於每一年度召開幾次,由公司章程在法律確定的限度內自定。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會議的次數,《公司法》未作具體限制,由公司章程確定。

2、董事會臨時會議是指在兩次定期會議之間於必要時召開的、不定期的董事會會議。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股份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或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董事會會議的召開需要書寫相應的董事會提案,董事會提案具體應當包括董事會提案的標題、董事會提案的目的、依據的相關的法律法規、董事會提議的內容、公司名稱、提議的具體時間等事項。董事會會議的種類可以分為董事會定期會議與董事會臨時會議這兩大類來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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