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提議召開股東會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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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會提議召開股東會的條件是什麼?

董事會提議召開股東會的條件是什麼?

董事會要求召開股東會的條件是董事會總人數不滿足規定人數或必要狀況。

1、董事人數不足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5人至19人。所以,董事會成員一旦少於5人,公司就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選舉董事。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一般投資者更為關注的臨時股東大會議程包括主要股東變更、收購兼併、重大人士變動、調整股利政策等。

二、哪些人可以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

1、股東。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提議召開臨時會議。“以上”應當包括本數。

2、董事。1/3以上的董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是董事會的組成人員,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等事務,對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比較熟悉。當出現影響公司前途、股東重大權益、公司重大利益等問題,需要由股東會會議作出決定時,應當賦予董事召開臨時會議的提議權。

3、監事機構。公司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會議。公司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負有公司監督職責,對於董事、經理等具體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活動違反法律、公司章程等行為進行監督,如果發現情況需要通過召開股東會會議作出相應決定的,應當賦予其提議權

上述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人員要求、比例限制,表明股東會的臨時會議並不是可以隨時、隨便就能夠召開的會議。只有當公司需要作出重要決策,或者出現重大問題時,才能由法定人員提議召開。一般性、經常性的問題,可以在股東會的定期會議上解決。

股東大會是要滿足規定的條件才能召開的,召開也是為了保障公司的利益和全體職工的權利,使得公司得以更加有序和合規地運營。股東大會可以説是公司最高層級權利會議,不僅對公司戰略層有規劃,對公司的日常運營也起着很重要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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