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能否單獨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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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公司能否單獨簽訂合同?

分公司能否單獨簽訂合同?

分公司可以單獨對外簽訂合同,但是一般需要總公司的簽字,分公司對外不承擔責任,由總公司來承擔。第三人與分公司簽訂合同的,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實踐中,為了減少麻煩,總公司可以授予分公司一定的權利來簽署合同,這樣在總公司授權範圍內簽署的合同也是有效的。分公司超越代理權簽訂的合同,總公司可以在相應的時間內進行追認。在相應的時間內未做追認的,視為拒絕追認。追認的時間為一個月。

二、分公司簽訂合同總公司要負責嗎?

在實踐中,由於分公司佔有和使用的財產歸屬於總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總公司在經濟上統一核算,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即使分公司有能力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實際的和最終的責任承擔者還是總公司。

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分公司不能作為獨立的被告來承擔責任。司法實踐多是分公司與總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判決共同承擔責任。因此,總公司對分公司的債務,既不是承擔連帶責任,也不是承擔補充責任,而是直接承擔清償責任,債權人無需先向分公司主張,可直接要求總公司償還債務。

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區別有哪些方面?

1、法人資格。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2、民事責任。

分公司對外不能承擔責任,責任由總公司來承擔,子公司可以單獨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3、財務管理。

分公司的財務由總公司來控制管理,一般由總公司來統一納税。子公司和總公司分別是兩個不同的公司,子公司的財務可以由子公司自身來保管。

4、公司的性質。

分公司在性質上算不得公司,其只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子公司和總公司一樣,都是屬於獨立的公司。

綜上所述,分公司是總公司下設機構,雖然不具備法人資格,但是也能單獨簽訂合同,不用總公司蓋章確認。分公司有自己的合同章,只要簽訂合同在總公司的業務範圍內,符合公司利益,就可以。當然,作為總公司,一旦分公司合同違約,其要承擔最終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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