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法人變更的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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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設立之後,可以依據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設立子公司、分公司等,任何公司在存續期間,都是可以按照既定的規定,向當地的公司登記機關,提出變更公司法人的請求的,分公司法人變更的流程是怎樣的?為了使得債權人的權益得到保障,變更之後,需要將變更之後的信息進行公佈。

分公司法人變更的流程是怎樣的?

一、分公司變更流程是怎樣的呢

1、擬合併的公司股東分別作出合併決議;

2、合併各方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3、各方簽署《合併協議》,合併協議應包括如下內容;

合併協議各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合併後公司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合併後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存在投資和被投資關係的有限公司合併時,註冊資本為雙方註冊資本之和。存在投資關係的,應當對投資形成的出資額進行核減。 合併形式; 合併協議各方債權、債務的繼承方案; 違約責任; 解決爭議的方式; 簽約日期、地點; 合併協議各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4、 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

5、自作出決議之日起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6、調賬、報表合併等會計處理。

7、合併報表後實收資本的驗證。

8、自作出決議之日起45日以後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子公司申請註銷登記,集團公司申請變更登記。

二、分公司與子公司的區別

《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子公司與分公司的區別具體為:

(1)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擁有自己獨立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由自己獨立承擔。分公司則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應冠以隸屬公司的名稱,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只是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

(2)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必須符合一定的法律條件。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採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採用間接控制方式,即通過任免子公司董事會成員和投資決策來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而分公司則不同,其人事、業務、財產受隸屬公司直接控制,在隸屬公司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3)承擔債務的責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為子公司的最大股東,僅以其對子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的債務承擔責任;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財產為限對其經營負債承擔責任。分公司由於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隸屬公司在經濟上統一核算,因此其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即由隸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分公司在經營中的債務承擔責任。

我們可以知道,變更的決定,首先要通過公司股東決議,進而需要擬定公司的債務和財產清單,變更登記的請求在被國家機關審核通過之後,需要在30日之內,通過合適的方式進行公告,以使得各位債權人能夠了解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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