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變更公司法人 - 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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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需要按照既定的流程進行設立,在設立之後,根據大多數股東的意願,也是可以按照既定的規定,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否則變更的結果不得對抗公司內部之外的第三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怎麼變更公司法人?

怎麼變更公司法人,流程是怎樣的?

一、變更公司法人的具體流程:

1、領取《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工商局領取);

2、變更營業執照(填寫公司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東會決議、承諾書、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辦證大廳辦理;如果存在股權轉讓須填寫股權轉讓協議,如果法人是外地户口那麼要辦理暫住證);

3、變更組織機構代碼證(填寫企業代碼證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公司變更通知書、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企業新法人身份證複印件、老的代碼證原件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

4、變更税務登記證(税務局辦理);

5、變更銀行信息(基本户開户銀行辦理)。

二、變更公司法人所需提供的資料:

1、《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體股東簽字、蓋公章、章程要載明董事長、執行董事、經理、監事是否調整);

3、股東會決議(全體股東簽字、蓋公章);

4、法定代表人登記表(填寫公司新法人簡歷,附1張1寸的免冠照片);

5、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

6、公司執照正副本(原件);

7、全體股東身份證(原件);

8、公司公章;

9、法人暫住證(原件)。

三、法人變更相關事項:

法人的變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決定,法人只要作相應的變更登記,即可發生變更效力。惟企業法人的分立或合併,因涉及法人與相對交易人的債權債務關係,為了維護交易秩序和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法律對分立或合併後法人的債權債務移轉,做了強制性規定。民法通則第44條第1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併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並公告。公司法等法律也有相應的規定。

(一)合併

這是指兩個以上的法人集合為一個法人的民事法律行為。法人的合併是法人集中資金,擴大實力,增加競爭優勢的重要手段。由於合併不需經過法定清算程序,比之解散原法人,成立新法人,手續更為簡便,操作成本也更低廉。法人合併,有新設式合併和吸收式合併兩種方式。新設式合併也稱創設式合併,是兩個以上的法人歸併為一個新法人,原法人均告消滅的合併方式。吸收式合併也稱吞併式合併,是一個法人吸收被合併的其他法人,合併後只有一個法人存續,被吸收法人均告消滅的合併方式。法人合併時,應有法人意思機關韻合併決定和合並各方締結的合併合同。為保障各合併法人的債權人的利益,法人應在合併前將合併決定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如要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的,作為債務人的法人應照辦。否則,法人不得合併。

(二)分立

法人的分立是指一個法人分為兩個以上法人的民事法律行為。法人分立是調整經營規模,分散風險的重要手段。法人分立也不需經過法定清算程序,所以有與法人合併同樣的優點。法人分立,有新設式分立和存續式分立兩種分立方式。新設式分立也稱創設式分立,指解散原法人,分立為兩個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存續式分立也稱派生式分立,指原法人存續,分出部分財產設立一個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法人分立的程序與法人合併程序基本相同,需要有分立的決定、債務分配合同,對債權人發出分立通知並根據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

(三)變更的結果

(1)法人之消滅。在新設式合併,原法人均告消滅;在吸收式合併,被吞併的法人歸於消滅。在新設式分立,原法人消滅;在存續式分立,只是原法人的財產或組織機構發生變更。

(2)債權債務承受。因合併而消滅的法人,其債權債務由合併後的法人概括承受。在法人分立,原法人的債權債務,應依分立前締結的合同確定的分擔份額,由分立後的法人承受。

公司的股東、資產以及公司名稱等發生變化的,需要按照既定的流程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這也就回答了怎麼變更公司法人這個問題。需要注意的是,對於不同的設立主體,變更公司法人時所需要的材料可能是存在着差異的,故而建議籌集材料錢,先諮詢當地有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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