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入夥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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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夥企業入夥條件是什麼?

合夥企業入夥條件是什麼?

合夥企業入夥條件是:

(1)應當經過全體合夥人的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合夥協議。訂立合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的合夥人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新合夥人入夥後,即取得相應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責任。新合夥人入夥後,原則上應享有與原合夥人同等的地位,即享有同等的權利和承擔同等的責任,但是,入夥協議另有規定的,依照合夥協議的規定執行。

(3)在新的合夥人入夥條件中,最為重要的是對合夥企業的既往債務是否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對此,各國立法規定不一。我國《合夥企業法》規定,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是採用肯定説,這樣規定的好處是有利於現有合夥關係的穩定和保護債權人,但是對合夥企業擴大規模有很大的限制。

二、新合夥人可以哪些方式入夥?

(1)從原始合夥人手中取得部分或全部合夥權益。新合夥人在徵得原合夥人全體同意後,從一個或幾個合夥人手中購買他們的一部分或全部夥權。新合夥人購買夥權後,合夥企業的原有資本總額和淨資產保持不變(資產評估前),會計上只需作合夥人資本變化的分錄,毋需調整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

(2)投入資本,取得新合合夥企業的權益。新合夥人在徵得原合夥人全體同意後,投入銀行存款或其他資產,加入合夥企業。合夥企業的資產和權益均有所增加,會計上要反映資產和合夥權益的增加。由於原合夥企業已過一段時間的經營,各項資產在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不完全一致。為使新合夥人避免資產或負債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不一致而受損失或取得不當利得,在入夥時,需對原合夥企業的資產、負債進行確認和評估,評估的結果可能有以下三種:

①原合夥企業賬面淨資產等於其公允價值;

②原合夥企業賬面淨資產小於其公允價值,説明原合夥企業資產升值;

③原合夥企業賬面淨資產大於其公允價值,説明原合夥企業資產貶值。

根據評估結果,在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進行談判協商後,新合夥人可能會按下面三種情況之一取得合夥企業的權益:

(1)取得與公允價值一致的合夥權益份額;

(2)以高於公允價值取得部分合夥權益,説明原合夥人(合夥企業)存在商譽;

(3)以低於公允市價取得部分夥權,説明新合夥有商譽。處理新合夥人加入合夥企業業務,可以採用商譽法,在合夥企業的賬上確認商譽;也可以用紅利法,僅僅調整合夥人的資本,但不確認商譽。

對於合夥企業來説,是可以由其他的人員來進行入夥的,當然入夥必須要符合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特殊的條件,這裏的特殊條件必須要經過全體的合夥人的同意,主要還是因為合夥企業它具有非常密切的信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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