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5W

一、一人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是什麼

一人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是什麼

(1)規範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禁止濫設。《公司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這一規定禁止一個自然人設立多個一人公司;禁止一人公司作為唯一股東再設立一人公司。

(2)導入了最低資本金制度,並嚴格規定了出資繳資方式。《公司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立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出資比傳統形式公司的出資額要高出許多,還規定出資方式應當為人民幣並且股東應當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3)規定了必要的登記和書面記載制度。《公司法》第六十條和六十二條明確規定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這一規定提高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透明度,有利於債權人對其進行監督。

(4)建立了公司財務制度,加強了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監督。《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這一規定可以及時瞭解一人公司的年度財務狀況,防止一人公司進行自我交易和公司財產和股東財產的混同,加強了對一人公司財物的監督,能更好的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5)引進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通過這種事後規制的方式對一人公司法人人格濫用進行矯正。《公司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一規定引進了國外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理論。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是指為阻止公司獨立人格濫用,就具體法律關係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其背後的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正義目標這要求而設置的一種法律措施。我國公司法為了限制一人公司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的現象,加強對一人公司的管理,引進了國外率先創設的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也稱揭開公司面紗或刺破公司面紗,以達到對公司人格濫用的行為進行規制。

二、一人有限公司和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

1、投資主體不同

2、法律形式不同

3、税收徵繳規定不同

4、投資者責任承擔不同

5、財務核算不同

《公司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通過上面的相關解釋,也明確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與其他有限公司不同。一人有限公司和個人獨資企業也是有區別的,體現在五個方面,投資主體、法律形式、税收徵繳、投資者責任承擔、財務核算。

熱門標籤